交通次长代理部务曾毓隽提出国务会议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7页(1495字)

【事件内容】:

查四郑铁路展修郑洮路线一案,前经国务会议议决,并于2月16日由国务院函达本部查照办理在案。当即令饬四洮路局筹议详细计划及估计呈核去后。

旋据复称:郑洮系四郑之展线,四郑尚有未完工程;而四洮线又为满蒙五路中早经规定者,本线拟即定名为四洮铁路,无庸与四郑分立;其郑白支线即包括在内,无庸另立名目。

至此次借款数目,实由三种用途:第一种为应还四郑工程所用之短期借款,本利约日金二百九十万元,购买车辆日金一百万元,正式桥工日金一百万元。四郑铁路约以四年竣工,在此期间应付四郑营业亏损及第一批借款利息等日金一百四十万元,共计约需日金六百三十万元。第二种,郑洮线计二百四十六公里,共需工费等日金一千七百五十万元。第三种,郑白支线计一百一十二公里,共需工费等日金七百九十万元。合计三种数目约需日金三千一百七十万元。而债票市价可收之数非俟公债售出,难以确定。姑照前次四郑债票市价实收之数核算,则对于三千一百七十万元需借三千万元始可敷用。再加以郑洮工程时代之利息须由借款内提付约需日金七百万元,故估计借款数目须定为日金四千五百万元预算方合。

惟四郑借款原由正金银行经理。上年驻京日使来函,请改由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经理,应请根据原合同及往来公函派员与该会社磋议等情。本部查核无异,一面会派四郑铁路工程局长虞愚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商拟借款合同,函知日本公使转知该会社查照,并于3月25日准日本公使函开:敷设四郑延长线订立借款合同一案,现接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通知,已选定该会社理事川上俊彦为商议本案之委员函请查照等语各在案。

兹据该局长虞愚呈称:奉令前因,遵于4日25日驰往大连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委员川上俊彦先为非正式接洽数次。因洋员权限问题,彼此意见背驰,直延至5月5日始开正式会议。谈判之下,因双方各有提案,究应以[何]为讨论之根据,争论多时,终无结果。至第二次会议,川上委员表示让步,请将彼此所提之案均行打消,仍根据四郑原合同讨论,并经该委员电由该政府许可。

惟四郑借款前系正金银行经理,此次借款合同系由正金让与南满办理,定名为四洮铁路借款合同,则四郑自己之一段包括在内,而于正金银行之关系,宜先交代明白,方免轇轕。又会社与银行之募捐手续亦有不同。应先由双方根据四郑案有无应行增减修改之处,先行审查,再行核议。共开会议五次,全体条文均经解决,并声明暂作为假定,仍候双方政府核准。除川上委员已于日前携带合同草案回国请示外,后将议定合同草案并附属文书十六件,呈请鉴核等情到部。

查此次四郑展线续借日款议订合同,自应根据原合同第十五条暨第二十条以及来往公函所声明之政府允由郑家屯起至洮南之铁路亦应由银行承办,发售债票进款建造,其详细条件,按照本合同条款,日后再行协定等语办理。故于更动原合同条文一层,彼我均有所难。除一二因事实之关系,稍有变更外,其余大部分仍沿原合同之规定议订条文。该局长前后呈送会议纪录,并合同草案原文,迭经本部详核,尚属妥协,仍可照行。

所有遵照国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民国二年10月5日所订借款大纲,并依据四郑原合同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议订四郑展线,即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缘由,理合拟具说帖,谨候公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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