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长龚心湛、交通次长代理部务曾毓隽会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8页(1808字)

【事件内容】:

窃查民国二年10月,我政府与日本订定满蒙五路借款大纲中有四洮一路,首先建筑;时值欧战开始,金融窒滞,故先向正金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建筑四洮线之一段,暂名为四郑铁路。该路去年竣工,日本即议展筑以符旧约。欧战结束,日使敦促益频,势难延宕。加以四郑通车后路线过短,运脚无多,收支不敷特甚。若不早为之计,微特借款本息无自[从?]开支,即养路经费,抑亦不敷尚巨;与其坐蒙亏损,历十年而后纵以四郑全路抵债而尤不足;何如及早绸缪,俾其自能支持,阅四十年本息清还,路终归于我有,权衡得失了然。而况四郑续借之短期借款日金二百六十万元,虽经展期至本年11月间归还,转瞬又将期满,尤非预为之计不能度此难关。前任交通总长外顾条约之关系,内审财政之状况,前经提出说帖,经国务会议议决,并于2月16日由院函达交通部查照办理在案。当由交通部令派四郑路局局长虞愚为商议四洮铁路合同委员,并即函知日本公使去后。旋准函开,南满铁道会社已派定该会社理事川上俊彦为商议本案之委员在案。兹据该局长呈报与该委员叠次磋议,并将议定合同草案,暨附属文书十六件呈核等情,当经交通部据情连同合同草案及附件函达国务院。

现在日本委员川上俊彦已奉其会社命令来京,专候签订合同,如属可行,应即由财政、交通两部会同该日本委员即日签订,以完手续。

所有查照国务会议,根据旧约,依据四郑原合同与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议订四郑展线,即四洮铁路借款合同(1)应否即予签订,理合具文呈请鉴核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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