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郑借款合同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66页(832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为政府)与日本国横滨正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于中华民国四年12月17日即大正四年12月17日订立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兹为将该铁路迅速建造起见,特此商订附件议定条款如左[下]。至于本附件由未订条款,须照前开铁路借项合同所订办法办理。

一、现在因各国金融市面受欧洲战事影响,认为发售四郑铁路债票不利。政府与银行协商向银行借规银三百四十万两,开始建造四郑铁路。

二、本借款之本息应由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一项之发售债票进款尽先还清前项所开债票。政府与银行协商认为有利时即行发售。

三、本借款专充为建造四郑铁路购办地段、车辆及一切应配物料,并经营行车之费及于造路期内应付本借款利息之用。

四、本借款利息。政府在建造四郑铁路期内由本借款在其造竣后先由四郑铁路进款、次由政府以为合宜之别项进款于到期十四日前交付。

五、本借款之本息,政府确保全还,若本借款及/或四郑铁路进款不敷付还本利之数,由政府设法以别项款项补足交付银行。

六、本借款在四郑铁路债票未发行以前,以现在及将来属该铁路所有一切动产、不动产及各项进款作为头次抵押。

七、本借款在上海银行之四郑铁路项下收存其现存之款,按银行常例给息,若督办欲一次提用银二十万两以上之数,应于用款前十日知照银行。

八、本借款随四郑铁路工程进行所需,可随时提用。惟须核照督办及总会计向银行开具会同签字之发款凭单,并须将此款所用之工程性质及价值另单声明缘由,方可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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