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许世英关于订定中美铁路借款合同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4页(1556字)

【事件内容】:

为呈明本部前与美商订造路合同,兹依据原合同第17条之规定,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事。

窃查本部前任曹总长[汝霖]于本年5月17日与美商裕中公司签订借款造路合同一案,业经曹前总长于6月27日呈报鉴核在案。世英抵任后,当将此案经历情形,及其利害比较,具说提出国务会议公同讨论。当以此案既经前任正式签订,并经呈明分咨有案,世英责在执行,本无商量之余地。惟查原合同所订,有范围太广,将来难于履行者;有意义太简,将来不易解释者;有条文太略,将来无可依据者。迭经详细研究,迄无根本解决之法。而该公司代表,时促履行,刻不容缓。世英查原合同第十七条:本合同成立以后,如有应行加详或申明之点,可由双方会商同意添入本合同内等语,是对于原合同有未加详或申明之点,应由双方会商同意本有明文规定。世英遂约集该公司代表,告以履行合同,事在必行;其中有应行修正或申明之处,非先行磋商定议,万难遽议实行,并以此意面告美使。初犹借口于合同既经签订,同时即发生效力,断无磋商之余地;经再三谈判,乃允开议。计会议八次,其结果共分十款。双方协定,与原合同相辅而行。此本部对于裕中公司造路合同增加附件之大略情形也。

计此次增订之结果,本部认为可以补原合同之不足者,约有数端。(一)缩短路线。查原合同规定,包造一千五百英里,路线虽系尚须协商,惟查我国路线,多受合同成案中之束缚,一千五百英里之路线,能否实有此确实利益不受他项束缚之线,非详细测勘后,未敢断言。且包工造路,我国以此为嚆矢,此次缩短四百英里,定为一千一百英里,期路线之便于指定,操纵亦较易也。

(二)减少酬费。查原合同附件,订定营业余利酬费,每百分得25分,查此项酬费太重,将来开车营业,该公司必专顾余利,设备一切,势不能计及完全,兹酌定为20%,较之从前所订合同并未超过。

(三)明定发行债票及垫款详细手续。查原订合同,于此节多未详细规定,施行时必多困难,兹经一一分别规定,俾债票垫款,各有一定办法。

(四)规定任用三科主任洋员程序及其期限,并其他职员任用之法。查任用主任洋员程序及其任期,原合同未经订明,其他项职员任用之法,以及薪费员额,亦未经议及,将来必无所依据,此不得不增加修正者也。

(五)规定一律适用本国法令章程。查原订合同中,除记账办法,照交通部则例办理,已有规定外,其他项铁路法令章程,各路一律适用者,未经与之约明适用,将来管理一切,何所适从。了无根据,关系尤为重要。故以概括的规定,期其一律遵守法令规章。

(六)明定废约期间。查此次预定路线,既有一千一百英里,将来需款亦巨,中途如有变故,停工待款,损失必将不资,故预约定:测勘路线完竣后一年以内,万一公债垫款均不能成立,即可如期废约。

综计此次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十款,除第一、第二、第十三款,系经两次国务会议公同决定办法,由世英与之磋商。兹已完全解决,其余各款,均系新增文件,与原合同大有裨益,业经于9月29日双方商订按照执行。除提出国务会议议决,并分咨外交部、财政部外,理合抄呈增订加详及申明附件,恭呈大总统钧鉴,训示施行。再所订造路合同,在前总长任内,曾有垫款50万美金,专备测勘路线之用,现尚存美国银行,此后造路用款,均系随时发售公债,并无他项垫款,及预约借款数目,合并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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