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铁道契约之原委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3页(1177字)

【事件内容】:

近日各报纸喧传交通部与美国某公司订有何种铁路之契约,或云早经签字,或云上月签字,传述不一,迄不得其真相,兹经某政客(下称甲)询之交通某当局(下称乙)所得问答如左:……

甲:此契约不知系因何成立?

乙:当初袁政府时代与本契约同时成立者,本尚有政治借款一千万弗之附带条件,后袁总统逝世,该公司以时事变迁,故政治借款遂即取消,而铁路契约遂即成立。

甲:此契约之利弊得失以及现在之处分,何如?

乙:此契约成立当初,以有交换条件,疏略之处颇多,且给予利益亦太优厚,但前任既已签订,继任者当然负有履行之义务。惟合同内本有未尽事宜,另行双方协订之规定,遂与该公司协商两月,增订附件,近始就绪。

甲:现在增订附件,其内容如何,系于何时成立?

乙:此次新订附件共分十项,于9月底始完全解决,中间经过会议十余次,并将经过情形报告国务会议,其内容大略可分三种:(一)缩小原约之范围。其大者为缩短路线数百英里,减少分给余利数成;(二)评定履行之手续。其大者为详细规定发行债票或短期垫款一切必要之手续,及主任洋员任用之程序与其期限,并其他职员任用之法;(三)明定有效之期间。其大者为双方之权利义务起讫期间,并明订测勘路线完竣后,一年以内万一公债垫款均不能成立,即可废约。此外,尚有一关系至大者,则为规定一律适用国有各铁路通行之法令章程是也。凡此数者,有为原约已定,而此次改正约;有为原约不足,而此次补充者;有为原约所无,而此次增加者。比较上不无挽回利益,减少困难之点。

甲:此项契约,当初既有交换条件,何以贵部前任允其取消交换条件,而不要求其同时废约?

乙:前任允其取消交换条件,大约已如前述。但交换条件,即一千万弗之政治借款。当时若果履行,袁政府时代此款究作何用,殊不可知;予以为此项交换条件不成立,自今思之,未始非减轻人民之负担,减少人民之苦痛之一机会也。

甲:闻此项铁路借款,已由该公司交有垫款若干,不知确否?

乙:5月17日合同签字之后,该公司已筹拨垫款50万弗,存于美国某银行专备测勘路线之用,双方签字方能取款,决不能挪做他用。现此项垫款,尚如数存储,丝毫未动。此外,别无他项垫款,将来修路款项,随时发行债票,并无预借之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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