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梁敦彦致大成公司代表金内尔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70页(1502字)

【事件内容】:

顷接8月15日惠函,内开:关于磋商贵公司拟承修广州至南昌及广州至潮州铁路各节,据本部意见,其中有须更正之处数端,用特分条述列左。

一、来函所称贵公司派代表来华,系从中国政府之愿云云。查此意未免有误,一若贵公司专因敝国政府之邀请,方拟在中国实业上投资者。在敝国之政策,对于外国投资固属多方奖进,修路亦其一端,至对于英国资本家及其相联之团体,提出此类之请求,亦以同情的态度相与斟酌。据此义,则可谓中国政府欢迎英国有名望之公司,投资于中国公家事业,但须声明贵公司派人来华,系为商业上之交易利害,悉应自任也。

二、来函第二段内,所称关于磋议延长之评论一节,其意尤为舛误。盖就事实论,此次之磋商,两方于主要问题意见歧异之处,尚未议妥;而来函内称,贵同人孟斯君于三年4月24日,向本部递最后之草合同以代4月11日所递之合同时,敝部当已默许。此项最后草合同内之一切条件,并无例外之规定云云。鄙人所知者则与来函所述不符;不然,于鄙人莅任以前此合同早应签押,而其所以未经签押者,足见两方未能互商妥洽也。

三、来函末节之结语可姑缓讨论;至詹天佑、罗国瑞两君因要公他往,不能不另委他员相代,若竟执此相诘责,则殊无理由。况此种更替,非仅部中有之,即来函亦称孟斯君已由贵代表暂为代替,是其事不足怪也。

四、来函于本总长否认贵公司所拟办法之意,似尚未明了。

查本总长早与贵代表道及此项提议,非公正贸易之道,所拟提取绝大佣金之计划,在中国实不可行,且不能行。在鄙意以为无论何国政府或负责机关订立之合同,未有如上述最后草合同内各条者。前曾以疑义奉白,而贵代表独未释我疑团;本总长之否认此意者,亦从中国财政及政治上着想。其中一端已详来函,因是之故,遂改易前所拟具之办法,而其中关于计算贵公司佣金一事,遂以筑路用费之多少递加递减之办法代之。本总长于提取佣金之办法,虽以为不当,然欲使与贵公司磋议易于就绪,故准许讨论从事变通。

再查贵公司所拟办法,纯系偏于一方面之言。贵公司诚实可靠,固不待言。然此办法一经本部承认,即成先例,将来设有较苛于贵公司者前来要求,援例承办,恐敝国政府将受巨损;事理显明,益无疑义。以是之故,鄙人细察以上事实,并参考抄送本文义,铁路隧道合同所载罚款各节,始拟以此递加递减计算表计算佣金,以为此后磋商进行之基础,系防双方之耗费与疏忽;而来书以为该项计算表于算学上有误谬,按营业事上万不能办到实行等语。查此项计算表之本义,系为防双方之耗费与疏忽,若大成公司不能赞同此意,则鄙意以为此后之磋商均属无用而无益矣。

至于本部委员所论欧洲因受战事影响,财政纷乱一节,执事大为误会。在论者以为此种铁路合同之磋商无须过急,盖拟造之路规模甚巨,在欧洲筹款尚须时日也。该委员之偶然提及此事者,实为贵公司便利起见;乃执事不达此意,反欲与本部争执而责该员之发此言殊为不解。且来书含有强迫鄙人承认该路归大成包修之意,语近童騃,意存侮慢,借此置鄙人对于《最后草合同》所建之驳议于不顾,而归于无效,鄙意大谓不然。

要之,执事来书颇有要挟强迫之意,嗣后如再有此种议论,则本部惟有与贵代表断绝交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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