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驻华公使与外交部来往照会综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52页(549字)

【事件内容】:

8月,驻京英公使照会外交部称:“孙文与英商宝林公司所订合同,请声明此次命令对于以前照例订立合同之效力毫无回顾之关系”云云。

5日,外交部函交通部查复;7日,由部复称:“该项合同查铁路总公司条例第八条,凡订合同应经政府批准,始生效力,现在既未批准,自然无效可言”。

旋英国公使又催询究竟如何办理?当局以公司前承办锦爱铁路因事中止,此事未便坚拒,乃由交通当局与公司代表法兰芝另行接洽。部以广渝间山岭险峻,无路可通,且线路与中央不相联贯,公司欲继续此项借款权利,则改线为第一前提,争论数月,法兰芝力主前议,不允更改,复经部派罗国瑞与之切实磋议。

12月,法兰芝提出四条件为改线之张本,(一)新路线至短须一千英里;(二)合同内条件与7月4号之合同无异;(三)草拟所提议之铁路,如不能获利,必须给予同样里数之铁路代之;(四)关于此事须即刻正式通知英国公使。此议既定,部乃提出由沙市经常德、辰州、沅州、贵阳至兴义之干路,并由常德至长沙之支路,约合七百英里,法兰芝同意,18日双方议定草合同十九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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