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德国驻使哈豪森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44页(597字)

【事件内容】:

为照会:本日本总长与贵公使互换关于山东铁路问题之照会,中华民国政府与德国政府补订如下:

一、按照第三款丙字条,德员三人应受交通部管辖,听交通部命令。交通部所派之员,无论何项名目,传达交通部命令,并陈述德员等之意见。遇有大事,必须交通部命令,小事即由交通部员与德员等商办,彼此意见不同,由交通部决定。

二、行车总管于行车价目表有草拟审议之权,由交通部核定,惟需与本路有益,与他路无碍。倘因此铁路之价目表与胶济铁路有彼此意见不同之处,则交通部愿与胶济铁路商定一价目表。倘因胶济铁路之价目表与中国铁路有彼此意见不同之处,则胶济铁路愿与交通部商订一价目表,以期彼此合宜。

三、该两新路与胶济铁路联络运输之事,应俟每路造成通车之时,由各该路自行互订。

四、两国政府为盼望两新路迅速完工起见,特别声明按照此次照会第五条,取消1898年3月6日胶澳条约第二端第一款德国所得自造各铁路之权,需俟此次所定两新铁路造成之后,始能有效。

本总长将此照会签字,与德国哈公使互换一同文同义之照会,作为订定各条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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