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德国驻使哈豪森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43页(1219字)

【事件内容】:

本总长会同交通总长与贵公使屡次商议后,现为结束山东铁路问题起见,中华民国政府与德国政府议定,由高密至韩庄、并由济南至顺德两路办法大纲如下:

一、中国政府应承经过山东筑一铁路,为中国官路,此路线由高密为起点兴筑,过沂州府及峄县到韩庄,接连津浦铁路。惟若日后决定路线时,查出在此处接连该两铁路,有工程上之困难,则将来酌量改定。此尽先拟定韩庄接轨之地,订立借款合同之后,即日兴造。此路工程赓续办完,如款项并无迟误,亦无特别障碍,不得间断。

二、中国政府应承筑一铁路,为中国官路,自济南府往京汉铁路方向,以济南府定为此铁路之起点,至此铁路末点,将择顺德府新乡县间之一处。

三、关于以上所提两条铁路议定如下:

甲、中国政府愿托一德国公司代中国政府建修,用德国资本及德国材料,并用一德国总工程司督修。

乙、建修此路之公司凭中国政府选定,惟德国政府提出与此项工程相宜之公司数家与中国政府,由其中选定一公司。

丙、中国政府声明将筑此两条铁路一事,愿给德国政府,按照1912年9月24日比国铁路借款合同一切条款办理;即:如用德国行车总管一员,德国总工程司一员,德国总管账一员是也。该员等在该铁路造成之后,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仍得执行其职守。该两条铁路系归属交通部之下,该员等对于交通部一切关系之事,应有一中国职官代达。

丁、稽查借款支出一事,中国政府不愿令德国总工程司兼任,惟愿另用一德国稽查员。

戊、中国政府对德国政府再行声明,倘如中国政府将来与他国订立铁路合同。其内关于筑路行车事宜,或有比上开条款较优者,亦愿将此项较优之权利,自然照给该二条铁路。

四、德国政府将德国关于正定至德州,及开封府至兖州府两铁路,预约各特别权利还给中国政府。惟关于开封府至兖州府之铁路,按1898年3月6日胶澳条约第三端所定普通权利,仍然存在,应特别声明。

五、订定以上所开各节,彼此交换照会后,德国政府立即另用照会批准1911年7月24日于济南府山东省政府山东矿务公司议定矿务合同。除已成之胶济铁路不在其内外,德国政府按照1898年3月6日胶澳条约第二端第一款,所得自造各铁路之权取消。

本总长(1)将此照会签字,与德国哈公使互换一同文同义之照会,作为订定各条之凭证。需至照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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