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济改济彰和增提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45页(1347字)

【事件内容】:

[民国]三年4月,德使照会外交部,谓派驻济南府领事贝斯、青岛民政长?持及驻北京领事衔柯达士充当委员,议商上年12月31日互换照会后,关于山东铁路问题应办各事之细则,请派员开议。外交部函交通部核办。交通部以前定大纲并无各派委员另商细则之说,惟第三条二项订明,建修此路之公司,由德国政府提出与此项工程相宜之公司数家于中国政府,由其中选定一公司等语。函由外交部转复德使,请其推荐公司数家,俟选定后,再派员与公司商订细则;及德使推荐公司三家,经交通部选定德华银行,德委员复坚欲晤商一切。又经外交部函致德使,以此次商议事宜当以去年12月底所订大纲中声明尚未指实各节,有商议之余地者为范围,其商订合同事件,应另由柯达士与交通部委员办理,德使照允。

既而德国委员到交通部会议,多方要索,置原订大纲于不顾,交通部委员以德委员提议条件多出范围以外,当与声明所能会议者只某某数条。德委员答以不能做主,因未开议。

德委员等即将所提议条件,呈由德使开具节略,正式提出于外交部。其节略中之关系重要者:一、为变更两线终点问题;二、为握我起点站主权问题;三、为津浦、海兰、京汉均行接轨问题;四、为加建黄河桥问题;五、为增高洋员管理权限问题;六、为组织总分辖机关,派洋员握我路政主权问题;七、为限制我平行线问题;八、为扩充胶济交车条件及其他权限问题;九、为限制附近各路运价及更改章程问题。其尤为奇异者,忽节外生枝,要求新与以烟潍、开兖两路之建筑管理权,与高韩、顺济一律,并要求提议新改终点之彰济铁路展修至山西省云。

5月,交通部拟具说帖,密呈大总统,谓德使种种要求,征之原订办法大纲,迥不相符;且照会总纲,措辞复有如不允所索各项,则胶澳条约之两路自造权不能归还中国之意。该国之自为计,无非欲伸长胶济一路,且竭力吸收各货,以求青岛之发达;而在我国名义名虽收回从前已失之路权二道,而层层束缚,事事推广,所负担者惟义务之加增,且无丝毫权利之可言。在现今已成各路与[以]及订约各路,绝无如此之严酷条件。将来亟力磋商,前项节略能否望其撤回,抑商议让步,能至如何程度,目下国本初定,外交困难,办理殊无把握。若照德使所提条款通融定议,不惟北部商业被其拘束,而名为官路,实则犹是变相之一外路,负担债务尤为过之,且无时无事不可挟外交之力以临我。此议若定,纷纷援例要求,各路将无办法等语。政府对于德使之要求,迄未允许。

顺济线路之终点当时未经规定,一时遂有三地点之拟议:一顺德,二彰德,三道口。此三地点皆附着于京汉线路,彼此互有优劣,德人自订约后,百方踌躇,迄未解决。

嗣因山东民政长高景祺有许德领事展修至彰德之语;德领事引以为据,屡次交涉,自是济顺一线改为彰济。彰德为河南要冲,附近且多煤矿,德以此为终点,德人势力可扩至豫境,较顺德尽限于直隶境内者为更进一步。三年5月,驻京德使将指定彰德为铁路终点一节正式照会外交部,外交部转咨交通部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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