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驻比公使章祖申致外交部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9页(735字)

【事件内容】:

查前任王公使移交卷内同成铁路临时债票一事,因该债票内将担保品逐款列入,未经签交,由王公使电部请示办法在案。

代办接替后,奉1月16日部电开:交通部复称,同成债票应照前电担保品毋庸列入。嗣后该公司如于本电办法之外,别有要求,希转致该公司,迳电驻华代表接洽云,希照办等因。当经转告。

该公司旋于1月29日由该公司送来重印同成临时债票三百张,每张英金五千镑。查上年12月26日部电称;同成垫款比法公司已付英金一百万镑,按照合同应交垫款之数,发临时债票一倍有半等语,其数相符。此项重印债票内已将原列之担保品悉行删去,而加入此项临时债票享有普通及特别之担保,载在合同及部令内等语;并载明由中华民国驻比代办盖印签字,当经代办电请大部转达交通部核示。

兹奉2月21日部电开:交通部复称,同成临时债票加入各语与事实尚无出入,可以签交;至正式债票上不得再行列入,商准该代表函复已表同意云,希照办等因。

代办遵即将同成临时债票三百张盖印签字,于本月23日送交该公司点收,并将交通部与驻华代表商准一节,另行备函转告,业于本月24日电达大部,并请转达交通部在案。

至此项临时债票式样,前经代办于代字第七号函中寄送二张,计蒙察收转达交通部矣。

所有同成临时债票签字缘由,理合备函呈报大部,并将该公司往来函稿六件,一并抄送统乞转咨交通部查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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