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法公司上中国政府密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7页(317字)

【事件内容】:

约明遵照同成铁路借款合同第十六节内所指垫交中国政府之款,不得逾英金二百万镑。

公司认俟比国本公司复核同意。此同成铁路借款合同,即于上文所载之垫款英金二百万镑内至迟在合同签字之第十八日交付中国政府英金一百万镑,如不交此款,合同即行作废,并无效力。此英金一百万镑之款,除中国政府欲在欧洲划付各款外,即需从速汇到中国;如欲划用巨款须先期数日知照公司。

按照合同第六节约明每六个月所付之款备还,按年应还之本,此款应存于双方指定在中国之银行至还本到期(即每年年终)前十四天方汇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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