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比法公司密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7页(328字)

【事件内容】:

中国政府承认本日所订之同成合同,必经比京公使复核同意后,方能有效,至迟不得过本合同签字之后第十六日;但未经比法两国驻北京公使接到公文之前所定期限作为无效。如驻京比使因他国市上亦发售此项债票,请咨照他国公使外交部必须照办。

同蒲商办铁路一经中国政府收回,即交同成铁路继续承办,而同蒲一段由是实行归并于同成之路。惟归结上文之事,必须照第十六节所载之交付中国政府垫款数目,已达至英金二百万镑为担保。公司所垫之款于发售债票之前,由中国政府先发临时债票若干张,其数应较所垫之款一倍有半,按照合同第十五节办理,或用他项相当之抵押品,俟正式债票印成即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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