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息金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28页(10205字)

【事件内容】:

第一款(订定合同时地及两造名义)

本合同于1914年1月21日在北京订定。一为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政府),由财政总长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全权代表;一为中法实业银行(以下称银行)……银行经理赛力尔全权代表。

第二款(借款总额)

政府委托银行商借或发售五厘息金借款,总额六万万伏郎。

第三款(借款名称及发售日期)

此借款由银行会商政府酌定日期发售。

此借款应以债票发售之日为期,订名为中华民国政府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息金借款。

第四款(借款用途及开工日期)

此借款专为下开各节之用。

一、建筑由钦州(广东)经过南宁、百色、兴义、罗平至云南府(云南省城)之铁路工程;并购办各种车辆材料,俾行车便利。

二、建筑由云南府经过叙州府过江至重庆(四川)之铁路工程,并购办车辆材料,俾行车便利。

三、建筑钦州港及一切器具并附属之物。

四、为购办以上所开各工程应用之地段。(以上各工程下简称为工程)

五、备付工程期内借款利息之用。

以上所指各路线之估价,拟工程图样等规模,需俟实行测勘后,始能规定。此项勘线及第一期建筑工程,需俟本合同签字后,及早开办。

第五款(息率及付息)

此借款利息,按虚数长年五厘计算;由政府每半年,即每年6月1号、12月1号。交由银行付与执票之人。

此借款利息,由发售债票之日起算。

第六款(借款年限及还本停息销票各办法)

本借款合同,由售票之日起,以五十年为期。

至第十六年6月1号,为还本始期。除下开提前还本之款另行详载外,还本之法,应按照本合同附表所载,按年还本数目照付。

递年应还之本,由政府按照下开各节,每年交付银行。

借款之本系用拈阄法归还。除前十五年外,每年按照附表详载还本数目于1月15日拈阄。

6月1号为归还债本之期。

自发行借款之日起,十五年后,无论何时,政府有先期归还此项借款全额或其一部分之权。但在第二十年以前欲偿还时,应照票面额数加给二厘五,此系指按照附表所载尚未到期之债票而言。

第二十年后提前归还时,无须加给。

每次政府欲提前归还此项债票时,需于六个月前,函知银行。提前归还之债票应与到期归还之债票于拈阄之日,附加拈阄之数(即每年正月15号)。

凡经到期拈阄或预期拈阄提出之债票,概停止利息。

付息还本均由巴黎中法实业银行经理。

凡到期之债票及息票,付款后由银行收存注销,按次编号呈缴巴黎中国公使。

凡逾期三十年未经取款之债票及息票,须由银行将该票全数之款缴还政府。

此项借款全数还清,本合同即行作废。

第七款(建筑期内息并抵押品)

此项借款,政府担任按期照附表将本利清还;并须实行本合同一切约办之事。

建筑期内应付利息,如政府不愿由他项进款指拨,即由借款项下扣拨。

此项借款之付息还本,以下开各项为抵押。

一、钦州云南府间铁路,云南府叙州重庆间铁路;并各该路之车辆材料房舍产业及其进款。

二、钦州港口用本借款之建筑物及其附属品。

以上所开各该路之车辆材料等及进款,并钦州港口用本借款之建筑物及其附属品,均作为优先之抵押。

如各该路进款不敷偿还本利时,政府担任再以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载未用所余现款扣拨。否则,以中国政府他项进款拨补。如到期本利欠付或付而不足,银行即可实行受上指各项抵押之所有权。

第八款(预交到期各款汇兑及小费)

本利到期应付之款,至迟需于期前十四天交付银行。

……

银行经理付息还本事务,政府需给银行酬用金,照付款之数千分之二十五。

第九款(债票之发行及招贴之刊布)

此项借款发行或作一批、或分为数批。银行与政府先期会商,其每批应发行数目,亦与政府协定之。每批债票,非经政府认可,不得发行。此项借款之招贴并广告及他项细目,未经本合同载明者,由银行与政府代表商酌行之……此项债票在发行之前,需由发行各国之中国公使盖印;并将签字摹印票上,作为银行代政府发行此项债票之证据,并须由银行附加签字。

第十款(毁失)

此项债票遇有遗失被窃,或被损坏之时,银行需通知政府并中国公使;由中国公使委派银行广告,声明此项失损之债票,停止付款,并按照该国法律及通例办理,因银行为失票者代表之故。遇此项遗失被窃或被损坏之债票,逾银行所定期限,仍未觅出时,即由驻该国之中国公使,将补发同价之债票副张盖印,交与银行。

第十一款(免税)

此项借款之债票息票及付息还本,政府允免纳税。

第十二款(票价及折扣)

银行应缴中国政府票价,系按售出之价扣除照票面六厘之数。所有经理此项售票之费用,如组织承售之公司佣金、邮票、电报、告白、刊印招贴并债票模型印花税用项等,由银行担认,即在折扣内开支。债票发售之先,银行应将债票市价,先行告之督办,或该处驻使接洽。

第十三款(借款之收入汇存及支用)

银行办理此项借款,立一账目,名曰1914年中华民国在欧五厘金额钦渝铁路借款账目。

此项借款,按照承借办法,陆续收入存于此项账内。

此项存款,银行担负责任。

此项借款存于欧洲账内者,每年给政府四息三厘;其汇至中国未经动用者,由银行给付政府最优之息。

此项借款除去在建筑工程期内付息酬用之款外,其实收之款并应得利息,存于银行,听候督办提用。

发售债票款内,需截留一款存放外国,备付购料并洋员薪费之用。督办先期与公司商妥,可随意向外国提款汇华,一星期内提款。除非特与公司商妥,不得逾三百万伏郎。

此项汇款,即由银行经理收入钦渝账内,归银行担其责任。汇华金款暂存该银行者,亦由银行担其责任。

按照总工程司预估用款清单,或备一月,或备数月之用。督办于借款内存款项下,酌提若干用以兑换中国银两;即由督办向银行办理兑换事宜。如果兑换之银数逾一月备用之款,应与银行商明兑换之银两,应存于银行,收入钦渝账内,亦由银行担其责任。

开支款项,需与工程实用相敷。银行付款,需有督办或督办全权代表与总会计双方签字之支款凭单,并需写明用于某项工程其性质及价值。

所有在欧洲经理购料用款单由银行直接交付,并担负责任。在华应付之款,由银行付与督办委派之员,由该员出具收单,由督办担负责任。该员须按照督办与总会计双方签字之凭单付款。

(管理账目)

工程所用账目,需采用中法两国新式簿记之法,派一有经验之法国籍总会计管理。该总会计由督办选择得银行之同意委任。总会计须开具应用外国会计人员表,呈诸督办批准。如需华人,可由督办交与总会计任用。

总会计需听督办或其代表之指挥。总会计在借款期内管理收支款项,并会同督办或督办全权代表签押各项工程支款凭单。

工程之行政机关每年结账之后,用中法文字刷印报告,载明一切收支账目,以备公众取阅。

第十四款(借款数目不敷或有溢数)

倘此项借款不敷本合同所指各建筑工程及备置之用,以下列办法充补。

政府另筹他款,以免建筑工程间断。

此项另筹之款,作为工程资本之一部分,一律支息;但不得有碍本合同所载之付息还本各条。

倘政府无款供给,或虽有而仍不敷用,银行需按照本合同条件续发新债。其额数以足敷此项工程完竣,并至开办时之用为限。

此项发行之新债,应享之担保等项及利益,与原借六万万伏郎之借款相同。

倘此项工程完竣时,剩有现款,即存于银行,为政府按照本合同应付各款之准备金。

第十五款(用人权限)

此项工程行车及管理等事务,皆归政府专责办理。政府任用督办一员,常川驻工。凡在本合同所载权限以内之事,督办可代表政府执行之。督办与银行商聘总工程司一名。

总工程司需听督办或其代表指挥。

总工程司之职务,系测勘路线、编制图册、估算价单、管理工程;订购材料,以备行车之用;但预先需得督办之核准。

所有营造工程,应需外国人员,由总工程司开列执事员组织表,呈请督办核准,委托银行代为选聘,归总工程调度。凡应需中国人员,或办工程,或充他项职务,督办有专权选派,交总工程司调度。无论何等中国人员、外国人员,若未呈请督办允准,均不得聘用。

当经约明:凡中国人曾学有专门,或素有经验者,由督办指送;即得按照外国人员,一律委用。惟需先期有督办派艺员会同总工程司考验,是否合格。

所有在工员司等,非艺务人员,如有过失,督办均可撤革以外,艺务人员及洋员等,遇有过失,督办告知总工程司撤革;声明正当理由,总工程司应遵办。在工各洋员,对于督办并其所派三代表,均应极为恭敬。

以上两条,敬重督办威信,并使工程无碍进行。在工洋员,需尊敬中国官员,并不得无故干涉地方之事。凡铁路所经区域,均宜与华人性情习惯,期臻融洽。

督办与银行商妥,可以委派代表一员或数员,到路工之处,畀以全权。此委员之薪费,由路工项下开支。

该路建筑工程陆续告竣之段,由督办斟酌情形,先行开车载运。开车载运之段或数段,由督办委一车务总管办理。该车务总管须法国人,由督办或其代表与银行商定聘用。

车务总管须听督办或其代表之指挥。

全路工程完竣之时,总工程师职任停止;由督办与银行商定另聘法国工程师一员,管理养路工程。该工程师须听督办或其代表指挥。

第十六款(购料及免税)

营造期内,应购工程需用物料,并购备全路行车各种料件。凡中国所有自产自造之各种货物,价值货质相同,尽先购用外,其余归银行承办。

银行需在公共市场,择价值最廉、质料最佳之厂家购买。如质料相等、价值相同,先尽法国之货购用。

购办材料,招揽工程,应由总工程司开单呈请督办核定。

凡在外国应付购办机器料件价值,并一切费用,其细账应黏同各项原厂发票验单收条,于每三个月造送总公所核准。

银行代办无论中外材料,或进口、或过内地,均免完纳关税厘金。

但此款不能有碍于中国政府新定税则办法。凡各路通行者,本路也一律遵章办理。

凡属于工程并行车各事,银行绝无自行筹付之款。约明本路总公所只能照付法京工程处拟图购办验收订聘洋员各费。此费亦可与银行商定,每年包费若干,付交银行。

自全路行车之日起,督办可以依本路之利便,购办料件。但如有法国商家货质价值与他商一律,在此等法商家内,经银行荐引者,得尽先揽办。

倘督办拟委一家或数家洋商,为经理购办行车料件人,银行如能照他商同一规则,得尽先受委经理。

第十七款(借款发行无效之规定)

倘在1914年之内,中国遇有政治或经济之恐慌,以致此项借款发行无效,政府需准银行展缓合宜期限,以便履行本合同之条件。

第十八款(让渡)

银行得按照本合同条件所载,将应享权利之全部或一部分,让与其他之银行公司团体,或经理或董事等代行所让之权利;并可再行转让,惟均须请交通部核准。

此项公司团体,或银行,均需系法国国籍。

第十九款(代表)

银行为借款执券人之全权代表。将来遇有关于此项借款交涉事宜,银行得以执票人之名义,与政府磋商。

第二十款(批准照会)

本合同需呈请大总统命令批准。其命令公布之后,即由外交部以正式公文照会驻京法国公使。

第二十一款(法文为准)

此合同缮中、法文四份。政府与银行各执中、法文各二份;遇有疑义,以法文为准。

中华民国政府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息金借款合同附件一

所有钦渝铁路进款,需如期拨交政府与银行公同指定之银行或数银行。该银行即将该款按有益中国办法兑换金币,足敷下列关于本借款每年到期应付之数。此项兑换至迟需于期前十四天办理,以便预备金币。

钦渝铁路借款合同附件,计四件

其一

财政总长熊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因本日与中法实业银行订定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金借款六万万伏郎合同,由本附件允许不令其他外国银行、公司或团体或个人建筑叙州府至成都府之铁路,及购备车辆、材料及办理行车,或代为发行债票预备以上各事。此项规约在本借款未还清以前永久有效力。中国政府将来如决定建造叙州府至成都铁路,所有建筑工程、购备车辆、行车各事,均需由中国政府自办,专用中国款项,如愿借用外款或用外人襄助时,应先尽银行承办。

其二

财政总长熊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因本日与中法实业银行订定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金借款六万万伏郎合同,由本附件担任于钦州、云南府、叙州府,重庆府全路工程完竣以前,由中国款项,用中国工程司,将南宁、州支路工程造成,及购办车辆行车。如果钦州、云南府、叙州府、重庆府路线完全竣工时,中国政府尚未将南宁、龙州支路造成行车,则所有建筑工程、购办车辆、行车各事,准先尽由银行接续办理。

其三

财政总长熊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因本日与中法实业银行订定1914年钦渝铁路五厘借款六万万伏郎合同,由本附件允准中法实业银行于借款全部或一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第十二款所载,交付中国之票价内,扣去该银行在各国应纳印花税三分之二之数。此款不属于借款合同第十二款所载,每百分扣用钱六分之内。

现在法国发售外国债票应纳之印花税系百分之三,中法实业银行系照在该国发售债票面额,除借款合同第十二款所载扣用钱六分外,再扣百分之二,此项办法,非法国印花税变动时,不得更改。如在法国之外各国发售,则银行应按在各该国所纳印花税三分之二之数扣除。

其四

财政总长熊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按照本日与中法实业银行订定建筑钦渝铁路六万万伏郎借款合同第十六款,允许银行,所有该行承办之购备材料均按原价取经理费百分之五作为酬劳,银行亦经承认。

钦渝铁路垫款凭函及附件(计凭函二、附件四)

其一 〔塞力耳致熊希龄(1914年2月11日,北京)〕

兹因本日与贵国政府订定建筑钦渝铁路借款六万万伏郎合同,敝行现在已预备四百万元,听候拨用。作为本日公函敝行担任交付贵国政府此次一万万垫款第一批二千万伏郎之一部分。特此函知查照可也。

其二 〔塞力耳致熊希龄(1914年2月11日)〕

兹收到杭平一百万两定期约据三纸。每纸由贵总长签名,以4月15日为期,作为本日交付四百万元之暂时担保。此四百万元,即系钦渝铁路一万万伏郎垫款之一部分。敝行以本函声明担任,俟驻法公使将1914年1月21日互换函内所称之国库券送到巴黎总行,此项定期约据即行奉还。

其三(附件)

中法实业银行全权代表塞力耳因中华民国政府1914年(即中华民国三年)钦渝铁路五厘息金借款六万万伏郎合同于本日订定。该银行担任照下开办法在巴黎交付政府此项借款之垫款计一万万伏郎。此项垫款按借款原合同条件办理。

银行接到国库券到巴黎之通知时,即交二千万伏郎。再过二星期交二千万伏郎。再过二星期交二千万伏郎。再过二星期交二千万伏郎。此一万万垫款余剩之款及其交付之期,由政府与银行以后另行商定。

银行交付政府此项分批之垫款时,政府以五年期之国库券作抵。此项垫款之利息,周年以六厘计算,每六个月付息一次。其利息由此项垫款以五年为期。

此项垫款之本利由借款项下拨还;但无论如何,政府应担任国库券到期即行赎还。自1915年1月21号起按下开数目分五年摊还。1915年1月21号二千万伏郎。1916年1月21号二千万伏郎。1917年1月21号二千万伏郎。1918年1月21号二千万伏郎。1919年1月21号二千万伏郎。

此项垫款为中华民国政府1914年即民国三年五厘金额钦渝铁路借款之一部分,并应享借款原合同条件所载一切之利益及担保。

归还此垫款之本利,另外应以中华民国全国所辖境内已抽或能抽之烟草税担保。

以上所云烟草税担保品作为头等抵押品。如到期中国政府不能……全部或一部分还本付息,银行即可实行受上开……抵押品之所有权,一俟此垫款全数还清,则此项担保品即行取消,作为无效。

汇寄此项垫款,由银行经手,与政府商办;至到华后如何交款,应依中国政府命令及所利便者办理。

如政府在欧洲需提用金镑以付其外债时,政府有权令其照交,即不汇寄;不得因银行未得汇水索加酬劳或他项赔偿。

如银行不能按期将此垫款一部或全部交付,则本日与政府订定之六万万伏郎借款合同即行作废。

如银行虽将上开垫款第一批或其一部交付,但未能将其余垫款按期交付,则此六万万伏郎借款合同亦即作废。惟届时政府除将已垫之款本利全数还清外,不给何项赔偿。

其四(附件)

财政总长熊希龄、交通总长周自齐,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因1914年中国政府订借款钦渝铁路五厘金款六万万伏郎之合同,允准本附件规定各条。

政府许实业银行,按应交各款日期,并借款原合同条件,承缴此借款之垫款,计一万万伏郎。其办法如下(所有条件办法见其三)。

其五(附件)

兹因与中华民国政府订定钦渝铁路六万万伏郎借款,应交一万万之垫款,中法实业银行担任所有垫款全部或一部,均按九二净数交付。政府亦允许。故银行交付政府垫款之总数,即系九千二百万伏郎。

其六(附件)

按本日公函内开:因钦渝铁路六万万伏郎借款,预交中国政府一万万垫款。中法实业银行全权代表塞力耳兹特声明:担任将所余之一千二百万伏郎(即系与中国政府商定九二扣交付之实价,故所余为一千二百万伏郎)。于交付该函所指第四批垫款(二千万伏郎)两星期后,在巴黎呈缴中国政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