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银行团函交通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07页(2927字)

【事件内容】:

一、借款合同第三款内载明:武昌、长沙、广水、宜昌四处同时开工,银行等需备60万镑为中国政府收回各该省已造路线之用。敝银行等与叶司长会晤时曾经声明,以民国政府对于四处同时开工及湖南四川商办公司之已造路线收回管理各节,并未确定办法。所议指拨大宗款项一层,未经贵政府约明,将前项商办路线即行收回管理,并德、美两国总工程师即行雇用测勘兴筑四川、汉口路线,银行等未便擅拨。况湖南分段路线,宜昌至四川交界路线,借款建筑。各该省且拒不承认。今只测勘湖北路线,无大益处。缘此项借款合同宗旨,系通筹建筑各路,不得偏于一处也。

二、借款合同第十四款内载:汇款净数之一半收存于交通部所指定之交通银行,归入湖广官办铁路账内;或并存中国银行。今以上两行,于去年10月光复之时,既停付款,自应将此层约法取消,应如何确定办法请交通部明示。

三、借款合同第九款内载,以下列之进款作为抵押:1.湖北省通常厘金每年关平银200万两;2.湖北省川淮盐局江防经费每年关平银40万两;3.湖北省1908年9月开征之川淮盐新加二文捐,每年关平银30万两;4.湖北经收之湖广赈粜捐款,每年关平银25万两;5.湖南省通常厘金每年关平银200万两;6.湖南盐道库正厘,每年关平银25万两。以上各厘捐每年共计关平银520万两。今查湖北、湖南两省对于征收前项厘捐或全停免,或一部分减免。究竟以上征纳各事,现做何处置?并现在征收厘捐共数若干,系一问题。所有短征数目,如何补足,又一问题。务请见示。

此项抵押未经定明,银行径交巨款,何以对待有债票之人?惟叶司长之意,以此事与中国财政前途颇有关系,非一时所能解决,是应暂定办法,俾造路不至迟延,而债务利权兼获保障。

查借款合同第八款载,借款本利以各该路进项付还。敝银行为通筹两方便利起见,拟请以各该路及其进款指明为质,则抵押不敷可以此暂为担保以应目前之急也。

四、借款合同第三款载合同划押,彼于六个月内开工,即1911年10月间;今因为事所阻,致工事迟延已逾九月,借款利息亏耗已达9万镑,开办经费及工程司并不办公,所领薪水计共英金10万镑有余。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合同,迫于事势,原非得已。然银行为此受亏,应请交通部先从节省经费、裕足路需政策入手,令各局所洋人、富有经验之领袖司理其事。京奉铁路之能为中国政府之富产,盖本乎此。敝银行筹划及此,拟请于全路各分段内,即行选派洋总会计员,令其负担责任。所有银行支票未发之先,由其随同签名,所有账目由其管理登记;并于各分段内选派管理材料洋员,会同总工程师总核算办事。俾铁路材料无疏忽之虞。

(《交通史路政编》第14册,页151~152)

粤汉铁路工事之进行,端赖外资输入。……现时需要各款项,该银团不愿交付,遂提出意见书于交通部。约略言之,分为四项:……[参见上件,略]交通部得书后,即于日前邀集英、法、德、美四银行代表到部,开一谈话会。朱总长、谭督办主席,逐条说明:第一条谓非狭小其范围。关于川汉一带,已聘定德国工程师视察路线,今不过起点湖北,非置川汉于不问也。且照现在情形,万无两路同时进行之理。至若湘、粤间前虽发生民有之议,然亦不过少数人主张,现经政府详细说明,今已共认此路应归国有,无反对者,此层请勿虑及。

第二条谓借款之存储,不惟银行团所注重,即我政府亦甚注重。今吾国银行分设之机关,现既未能确定;则此项借款,即存储于确实之外国银行亦无不可。惟有一层需声明者,路线之进行,不限于通商口岸,而款项之支出,乃日用所必需,如遇非通商口岸之地,则须由督办提存可靠之银行,以资应付。

第三条,朱总长之意,以为吾辈受国民之托,即应为国民担负其责任。国民出死力争归之路权,岂可以作为抵押品?且现时厘税并甚畅旺,即令日后实行裁厘加税,而此路既定为国有,国家收入增加,岂不可转移其担保乎!?惟余等为贵银行团言之,恐终以口说无凭,今但能以粤汉路上之材料作为厘税之担保,而不能作为借款之担保。

第四条谓入民国以来,凡关于财政上之出入,事事力求确实,对于新式之簿记,势必渐次仿行。此时由公司聘请一外人专司簿记亦无不可。惟聘用何国人氏,则主权宜属之督办。

银行团对此全无异言。

朱、谭遂谓贵银团对于吾等之所说明既无异言,则应请贵银团履行债务,先将六百镑金交纳,以便着手开工。银行团业已承认,谓不日即电告分行解交此款。惟此项借款,各有资本家担任之,需将贵总长所说明具一说帖,作为合同之附件,并使资本家晓解之,庶几日后按期之款项,先有预备,不至稽延时日云云。

朱、谭已允如所请。日来正在赶紧缮造此项说帖,不日即行交出矣!

(《粤汉借款纠葛之解释》,《申报》1912年10月8日)

民国成立以来,交通部又与四国资本团开议。该团对于旧约,固无异言,惟要求附加四条件,以今昔情形不同,不得不稍有变更。兹查其争执点比较而汇录之。……

(甲)存款问题 旧约中凡四国所交之款,以备中国需用,将以一半之款暂存大清银行,或交通银行,现四国要求取消。其理由以为现在中国银行,仅具雏形;至交通银行,信用未孚,故均不得存放。交通部议以暂时尽存外国银行,惟俟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信用可靠后,仍得分半寄存于以上两银行。

(乙)管账问题 旧约中四国借款与中国不得有管账之权,只许其查察款项之用途。……现在四国要求管账之人,当用外国人。交通部力驳之,特许其随时查察。

(丙)担保品问题 旧约中以厘金为担保品。惟自民国成立以后,各处多有裁厘者,故对于担保品问题,四国要求当以别项为担保。交通部议以裁厘之事,虽有行者,但此后总当加税以补之,惟未加税前即以本路之财产为担保品。

(丁)赎路问题 自民军起义后,该路损失甚多,若收归官办,则从前之损失,均当由官家承受,而四国资本团要求,凡损失之赔款,不得由借款中扣回,盖恐其糜费而款无着落也。交通部议以现在已派人清查一切,总不至有所糜费云云。

闻以上四条,甲乙两项最关紧要,而甲项交通部让步达于极点,各国尚未之许,后日之结果如何,难以预料也。

(《川粤汉借款又有小争执》,《申报》19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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