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致四国银行团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09页(1261字)

【事件内容】:

上年接贵代表等7月11日来函,提议事项四件;迭经本部与贵代表诸君于9月28日彼此协商,时逾半载,迄未解决。路工待款孔急,双方意见均不宜再有迁延。现经互商允协,特由本部函开办法知照贵代表诸君,请即认可见复,以便迅速拨款应用。兹将议定办法四条,开列于后。

(四路同时开工)

一、四川商办铁路现已商定收归国家办理,湖南商办粤汉铁路业经黄督办在湘接收,湖北粤汉路线业已测绘将竣,且在武昌起点处布置动工,其应用德国总工程司及美国总工程司业已聘定,不日前往测勘各该段路线。均即作为四路同时开工。

(提华款项暂存四国银行)

二、查借款合同第十四款进项汇至中国,以一半存于交通银行或大清银行等语。此次提华存款,现经商明暂存德华、汇丰、汇理及美国资本家所指定之花旗银行,陆续备提以应工款之需。俟交通或大清银行改组之中国国家银行已有信用,并与外国银行照常互有往来时,政府可向银行团商明,再照第十四款提存交通银行或中国国家银行分任之经理办法办理。

(担保上之担保)

三、抵押一项,现因免除执债票人对于合同所担保之厘捐,恐其分量或有轻重之故,特以本路财产材料暂行担保。此项厘捐之确实有着。此外一切俱照借款合同办理。将来无论何时,中国政府能指明使此项厘税确实有着,非但无损,且可由中央政府指拨或能觅他项相当之担保品,则此项担保上之担保,立行取消,亦无须另觅担保品。倘中国政府因免厘或另改新章时,仍按借款合同第九条办理。

(查账员之权限 管账员及驻厂工程司之任用)

四、按合同第十四款已有银行雇用之查账员查看账目。此项查账员本有查察商询之责,自应常川在铁路局账房接洽一切,以免隔阂。此查账员任事之期限,以造路期内或延长。至此函第三款内所指之铁路担保取消之日为止。倘拨用借款或铁路各进款,查有疑惑之处,则查账员有停付领款凭单之权;须俟该查账员得有总办及或督办之满意解释。铁路账目已订定,用中英文字登记,按照新法办理。中国随即自行雇用练达洋管账员,以期该账届查时,即为明了。此管账员办事权限以及分派铁路各段专归督办规定。该管账员任用去留,概由督办主持。此系中国自行雇用,与借款合同无涉。

至造路期内管理铁路材料,亦当规定妥善办法,由总办、总工程师选派一外国工程师驻厂督率经理,保管登记;如有损失虚耗,总办、总工程师应负责成。

以上各节均经彼此面定,应请贵代表迅速函复按照合同办理;俾免该路重受损失,是所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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