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驻京各国公使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5页(320字)

【事件内容】:

案查从前各省官员,如有因公要需,借用洋款,皆须先行奏明中央政府允准,照会各国驻京大臣立案为据,方可借给。若无奏准案据而私自借给者,无论曾否订立合同,国家概不承认。设有事故,亦不能为之代追。以上各节,曾经前总理衙门于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四日照会各国驻京大臣饬知各国商人历经照办在案。本部近闻各省商办铁路,颇有借用外款,并未禀请中央政府允准,径向各国商民私自订借情事。自应申明旧章,以防流弊。嗣后凡各省铁路虽系商办者,如借用外款,非经中央政府核准,不能有效。各国商人亦应于订借之先,禀请本国驻京大臣询明确系已经政府允准,方可借给,以期妥慎。相应照会贵署/代理大臣查照,转饬各商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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