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长沙代理领事冈本武三致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机密62号,外相加藤高明,信11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6页(1492字)

【事件内容】:

铁路公司斡旋借款事。

湖南粤汉铁路公司内部亏空甚多,已数函呈报。本月12日隆兴洋行行员凤昌来馆[云]:湖南粤汉铁路公司董事会请求并得谭都督允准,以铁路公司盐股400万元作抵押,向我国资本家借款300万元,能否成全。小官谓愿尽力斡旋,并问该借款作何用途,则称充湖南铁路支线建筑费;然恐供弥补铁路公司内部亏空之用。该项盐股并非全部作押,已与四国银行团有关,希我资本家能承担此项借款。该项盐股作抵时,在省议会开会异论百出,或宣称抵押无效,因之无人应募,致遭拒绝。本月14日该人再来馆,以附件甲号及乙号所载条件望我国资本家贷予1 200万及300万借款;想请与我国可能方面商谈,借主为铁路公司。1 200万做建筑衡州永州间湖南铁路支线,300万做湖南省新化县内开采锑矿之用……真正希望借成的系300万元。开办锑矿一举……其实均系弥补铁路公司内部亏空……

又,从张知循处听到据吴凤昌密告,铁路公司向本邦申请借款以前,曾以璋名义向捷成洋行以附件丙号所载条件商借150万乃至200万两借款,其抵押品系衡州、永州、宝庆三府盐引溢数。该三府盐引名义上不过七引,实则升至十数引之多,其间差额年达40余万两。

附件甲 铁路借款

一、借款总额1 200万大元。

一、借债还债均用汉口通用银洋交兑。

一、此款专为修造衡州至永州间铁路之用(此系支路通至广西全州)。

一、此款由湖南铁路公司承借由都督财政司盖印担保。

一、此项借款即以该款所筑之路作为抵押物。

一、年息不得超过五厘。

一、折扣不得超过九五。

一、此项借款订明以25年为限。自借款第六年至第十年还息不还本,第十一年起至第二十五年本息摊还。倘10年及20年内愿将本息先期还清,可以自由。

附件乙 矿务借款(略)

附件丙 铁路总公司龙璋出面借款条件,张知循经手。

一、此借款总数为150万两乃至200万两。(1)

二、以湖南铁路公司所有的衡州永州宝庆三府盐引溢数每年进项银40余万两作为抵押品。

三、年息七厘。

四、付银无折无扣。现商每百万担用湖南纸币10万至15万。

五、在此借款内以三分之一银购日本紫铜或他项机器或将来另购大宗物件。

六、此款分8年摊还,现又议延至12年。

七、表面指明修筑△(原符号)处支路。

八、由铁路公司总协理出面签名,由湖南都督及财政司盖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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