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路股款有期证券和浙路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页(576字)

【事件内容】:

浙江铁路原与苏路一并议定借款兴筑,因浙省绅商亦力争拒款招股商办,故所订沪杭甬铁路借款搁置未用。至民国三年,因商办公司经济竭蹶,难于维持,恳请收归国有,派代表与交通部议订合约十三条,将股本一千零五十八万七千六百六十九元九角三分六厘,自民国三年10月10日起,四年内分十二期摊还;如财政充裕时,得提前归还。先期由部换给有期证券。未还清之股本,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数目计算,于付还股本时一并付给。所有第十一期以前本息,或由沪杭甬借款存项内,或由交通部在他处腾挪,勉强付讫。惟第十二期本息,因部款竭蹶,无从筹措,至今尚未拨付。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本金八十八万零五百四十二元三角八分,又欠利息六万一千六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共欠银元九十四万二千一百八十元三角一分。

浙路未收归国有以前,曾发行公债。按照接收合约,应由部担负,计银元五十六万零三百元。此项公债,自民国四年起至八年止,每月均有到期之数。交通部为便利起见,于阴历甲寅年年底(即民国四年初),开始发付汇总发给一年之本息,历年均如此办理。惟自民国八年起,因部款支绌,未能照付。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本金二十万零六千六百元,又欠利息二万三千二百四十三元二角,共欠银元二十二万九千八百四十三元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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