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路甲乙项有期证券和欠湖南银行借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9页(755字)

【事件内容】:

湘路系粤汉线之一段。原由美国合兴公司借款承办。其时,国人均主收回自办,遂举债收回路权,改归商办。惟商办公司成立数年,仅集股八百余万元,路线只修成百有余里,股款消耗颇巨,难以克期竣事,遂收归官办。至民国二年,由公司与交通部议定合约二十条,将商股分甲、乙两项,以商、房、租、薪四股作为甲项,计四百四十万元。自民国二年9月至五年3月,分八期摊还。以米、盐捐股作为乙项,计四百七十二万二千六百元。自民国五年9月至十六年3月,分二十四期摊还。年息六厘计息。每期应还之数,由交通部先期给与有期证券,以凭支取。如交通部财政充裕、可提前一次或数次还清。至民国五年,乙项证券已届还本付息之期,交通部以部款艰窘,复与商定将年限展长,改为自民国五年9月至二十八年9月,仍分二十四期摊还。后以部款支绌,无可腾挪,到期本息积欠颇多。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甲项证券本金二万五千一百三十五元,利息六千零四十九元九角,又乙项证券本金四百一十九万四千五百五十元,利息八十二万四千二百一十八元五角九分,共欠银元五百零四万九千九百五十三元四角九分。

湘路借用湖南财政司款长平银六十四万一千一百九十八两八钱九分七厘。按照接收湘路合约,应由交通部担任归还。计至二年9月底接收之日止,又应付利息银三万一千二百零一两九钱,共计应还本息长平银六十七万二千四百两七钱九分七厘。此项债权,后由湖南财政司转移于湖南银行。历经来函催索,经交通部咨商财政部于欠交通部款项内拨还,迄未办到。截至十四年年底止,仍欠长平银六十七万二千四百两七钱九分七厘,约合银元五十一万七千二百三十一元三角八分。又湘省请拨还民国二年以后递加之利息,交通部并未承认,故未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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