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路官招商股有期证券和米厘公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9页(721字)

【事件内容】:

川汉、粤汉铁路归国有后,川、湘两省商股业经拟定摊还办法。鄂省股款亦应清厘,俾资结束。故由交通部于民国四年,拟定将官招商股及川汉彩票股,实系用于铁路者,由部归还。其非办路所用者,由原经手士绅自行清理。后经详细查核,应由部归还者,计银元四十万四千四百四十九元二角八分。应由湖北官钱局认还者,计银元十四万三千五百十元零七角二分。遂发给有期证券。自民国四年7月1日起五个年内,均分十期归还。除第一期无息外,其余各期均付给周息六厘。所有本息,每一元由交通部摊还七角三分八厘一毫。交通部应摊还之本息,已付至七年上半年止。自七年下半年起之本息,因款绌尚未付还。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本金十五万五千七百七十九元七角一分,又欠利息三万六千四百元零四角四分,共欠银元十九万二千一百八十元一角五分。

鄂省股款原有赈籴捐一项,系米捐之用于粤汉赎路及川汉、粤汉两路经费者,共八十余万两,折合银元一百一十五万余元。由交通部以民国元年公债票如数拨付。财政部连同剔出不属于交通部各款专案存储,永为湖北公共事业之用。至民国六年间,鄂省官绅请追认铁路用款。经协议多时,至民国十一年始议定追认五十一万余元,连同六年9月至十一年8月计五年三厘利息七万六千余元,共五十八万九千零二十一元四角作为本金。计自十二年8月至十九年8月,八年内分期摊还,按年息四厘半计算,息随本减。惟因部款支绌,到期应付之本息,只付过三万一千元,余均未能照付。截至十四年年底止,计尚欠本金五十万零八千零二十一元四角,又欠利息六万九千五百七十八元一角五分,共欠银元五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五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