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商办江浙铁路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2页(1274字)

【事件内容】:

商办浙江全省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代表虞和德等,今依股东大会议决,受公司现任理事及历届董事查账员之委托,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议定收路还股条件,合约如下。

一、公司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允将建筑已竣完全营业之杭州至枫泾线、江干至拱宸桥线、宁波至曹娥线,及建筑未竣之杭州至曹娥线,及拟筑宁波之三北支线,并其附属一切财产及所有权利,悉数让归国有,由部直辖自由处理。其一切以前给予该公司之权利,概行取消。

二、公司所有股本,部允如数归还现款;以将来清算核定之数为准(其数目另表定之)。计分三年还清,每四个月为一期,先期凭股票由部换给有期证券为据。但部如有不得已时,得再延长一年,仍以四个月为一期。以上还款期限起算办法,自接收之日后第四个月为第一期;如财政充裕时,部得提前归还,惟须先一个月通告公司。

三、自接收日起,未经付还之股本,由部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数目按阳历算给年息,于每年付还股本时,一并汇计算清。

四、公司账项,截至民国三年4月底止;民国三年5月1日起至接收之日止,所有公司建筑、营业、管理之经常开支及以前未经结束继续应支之款,暨其一切应收款项应由公司另立簿据,由部核明继承担任。

五、公司存款各款,凡在民国三年4月底以前确属于公司者,由部继承担任;但以历届报告及清算后核定之数为准。

六、公司所订购地、购料、雇工、转运、租地各有期契约,凡在民国三年2月以前者,除有特别原因外,得由部继续承认。

七、自接收日起,公司即行取消。另由该公司自设一浙路股款清算处,其详细办法另定之。

八、前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邮传部所订存款章程十四条,自接收日起,悉行作废。

九、本约签定以后、部未接收以前,公司一切财产及各项出入,由公司担任严重保管、监督,负完全责任。

十、本约签订后,由部派员前往公司详细清算;公司应将财产目录,连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据,供其查对签字为据。

十一、该路俟本约签订后,即日由部派员接收及接管行车事宜,至多不得逾两个月。其结清账目期限,另定之。

十二、凡未经本约规定之款,部不任归还之责。

十三、此约签字之日起,即日实行。所有应续订各项详细手续,由部与代表人另订之。

交通总长 朱启钤

浙江铁路代表 虞和德 蒋汝藻 黄恩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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