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发还商办浙路股款本息有期证券发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2页(564字)

【事件内容】:

一、此项证券以民国三年10月10日为第一次还款之期。

二、此项证券所有股息,按照合约,自本年6月10日接收之日起,由部照公司原定七厘年息于发还股本时计算汇付。

股息分配之法,自第一期起每三期为一年度,每年度之始期接该期还本之数给与四个月利息;每年度之次期,接该期还本之数给与八个月利息;每年度之末期,按该期所还股本并其余未还股本之数,给与一年利息。

三、凡持此项证券到期之日,可向浙路股款清算处收取现款。

四、每期收取本息时,须持全券向清算处查根取款。其自行裁割者,概不照付。

五、此项证券于每次应付本息到期后经过四年,尚不请求支付,作为无效。

六、此项证券如有污毁遗失等情,得由证券所有人邀清确实保证人二名,向浙路股款清算处证明事由,记其姓名及证券之金额、号次,由清算处呈明交通部认可;经过四个月再由清算处补给。如有错误,仍由保证人负其责成;所有补给费用,由证券所有人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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