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商办苏省铁路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5页(1118字)

【事件内容】:

商办苏省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代表杨廷栋(以下称代表),今受苏省铁路公司之委托,就全体股东会之议决案,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事宜。兹经彼此议决,订立条款如下。

一、公司允将现有沪嘉路线(即由上海至枫泾线)及附属一切财产与权利,照公司股东会议决案,完全让归国有,由部直辖,自由处理。一切所有以前给与该公司之权利,概行取消。

二、公司所有股本计正股三百四十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元,又息股一百零七万三千八百九十五元(此数俟清算后方能确定),部允如数归还,由部换给有期证券。自接收之日起,均分五年,每年均分三次摊付。其数目以另表定之。但因每年度财政上之情形,亦得提前归还,惟须先二个月前通告公司。

三、自接收之日起,未经摊还之股本,由部仍照公司原定股息数目按阳历算给年息,于每次摊还股本时,一并汇计付清。

四、所有从前红股,一概无效,不能认为股款,亦不偿本付息。

五、前清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邮传部所订苏浙路存款章程十四条,自接收之日起,其关于苏路一方面悉行作废。

六、公司取消后,应设一清算机关。其详细办法,另订立。

七、公司存欠各款确属于该路者,由部继承担任;但以公司第六届报告册所列明者为断。

八、本合约双方签字以后,接收之日前,公司一切财产及各项收支、出入,由公司担任严重保管监督,完全负其责任。

九、公司所订雇工、转运、租地等有期契约,除有特别原因外,其契约未满时,一律继续有效。

十、本合约签订后,一面由部派员前往公司详细清算;公司应饬经管员司分别造具财产目录,连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据,供其查对签字为据。

十一、定期民国二年7月1日实行接收。

十二、凡未经本合约规定之款项,部不任归还之责。

十三、按照以上条款,应续定各项详细手续,由代表人与部再协议定之。

交通部 朱启钤章

江苏铁路公司代表 杨廷栋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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