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朱启钤呈大总统浙路改归国有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1页(679字)

【事件内容】:

窃查浙江铁路甬嘉一线,原与苏路均在前清光绪三十四年所订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路线之内;嗣因意见不洽,障碍丛生,扰攘多年,迄无根本解决之法。政府既穷于担负,公司亦困于撑持,而银行存款耗息方且责吾以失信,事之失算莫逾此者。民国肇造,上下相见以诚,当经将一切困难情形迭向该路陈说。嗣与本年3月由股东大会多数议决定归国有。该路呈称:“现公举代表与部商订条件,乞俯念浙路创业艰难,格外体恤,特予优异”等语。本部迭与该代表等相商,该代表等坚称:浙路成绩本较他路为优,万难与他路一例办理,再三商辩,颇费唇舌。本部内揣金融之窘竭,外念交涉之纠缠,多一日之迁延即增一日之损失,但求财力堪以挹注,只可特别通融;因与该代表等协定合约十三条,双方认可签字。此本部与浙江铁路公司代表议定收归国有合约之大概情形也。

窃查浙江铁路与沪杭甬合同轇轕颇深。苏省沪枫一段与浙路情形相同,经与上年6月订约收归国有,并已于本年正月1日正式接收,一面与中英公司商明适用沪杭甬合同拨款应用。兹幸浙路一律收回,是中英公司沪杭甬合同积年之交涉,可以从此结清,于政府信用及外交机局,似属不无裨补。惟该路股本、债务两项,约1 600余万之多,竭原借款之全数不敷支付;合以苏路应还股本债务,共计2 200余万有奇。资本之昂,殊出意外。目下国库支绌,实非本部之力所能担此。惟有通盘筹划,随时会商财政部设法腾挪妥行办理,以昭大信,而洽群情。所有浙路订归国有情形,理合连同抄录合约十三条备文呈报大总统鉴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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