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及许可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7页(701字)

1.涉外经济合同

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生产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因为这种合同通常是由有关的国家法和提单公约以及国际惯例来规定的。

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当事人,并非指任何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而是指那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中国公民个人在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中,具有主体资格。我国于198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合同依据的基本原则,适用的法律;合同的成立和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法之一,它的颁布与实施,对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2.许可证制度

是我国实施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这个制度,国家所控制的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外贸工作的管理,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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