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8页(575字)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其主体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是跨越国界的进出口货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一方提供货物以对方支付货款为条件,支付货款则以提供货物为条件。这类合同适用的法律有:本国制定的涉外法、国际间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等。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公约之一,它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下,于1980年通过的。我国于1987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目前的生效国有法国、美国、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等11国。该公约有三项宗旨:①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②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③顾及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

该公约是在综合分析和大胆合并了以往的国际经济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它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批准、生效等,作了详尽规定。它是我国外贸单位订立和履行外贸合同的法律依据,将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起到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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