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和投资总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6页(738字)

1.注册资本

是注册企业的投资者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为设立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是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资金限度。在我国,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的下限,即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投资总额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它由注册资本和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借贷资金两部分构成。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因为,如果注册资本过少,合资企业就要大量向银行借款,将来企业还本付息的负担就重,外国合营者承担的风险也很少;如果注册资本所占比例过高,投资多,获利少,外国合营者也不愿意。为了使中外合资经营者都能适当地承担合资经营企业的风险,并有利于外商投资,1987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对此作了如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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