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7页(766字)

是指合营各方以什么作为出资的标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基本有四类:

1.现金。货币出资是比较受欢迎的,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

2.实物。指机器设备、厂房或其他物料。合营各方以实物投资时,应将企业实际收到实物的日期,以及验收无误的实物数量和合营各方商定的价值,开列出清单,作为资本记帐的依据。

3.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没有申请专利权的技术秘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时,应提供这两项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还规定了以下两项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条件: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能显着改进和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生产效率;

(2)能显着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4.场地使用权。以自己拥有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这是中方投资者通常的作法,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企业对准予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合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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