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5页(405字)

是调整我国在和外国进行经济技术交往中所产生的、各种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是我国国家机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国家机关、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所以涉外经济关系具有涉外性。体现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籍;或者其客体位于我国境外;或者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准则,它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积极开展了涉外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和一些国家签订了有关经济方面的条约和协定。目前还有些法规正在陆续制订中,涉外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关于“三资企业”、涉外经济合同、对外贸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涉外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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