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2页(562字)

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城镇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法规。该法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作了原则规定。并对经济合同的条款和经济合同的种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该法制定的各种经济法规是该法的具体化,也属于经济合同法的范畴。

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条款以构成经济合同基本内容。这些款项具体反映合同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事项以及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包括货物、货币、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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