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及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29页(965字)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民法中,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目的,在于确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范围或从事活动的范围。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它是由法律和国家政策、法人的章程和业务范围或法人的性质和目的确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格。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法人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并且两者的范围完全一致。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可划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常常不一致。

3.代理

是代理人根据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公民和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就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根据代理权可以由被代理人授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不同情况,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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