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及无效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3页(907字)

1.违约责任

即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和经济合同的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有:①违约金;②赔偿金;③按约继续履行;④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违约金

是经济合同的违约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应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并有违约事实,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赔偿金

是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给付赔偿金的条件必须是:①违约方有过错;②对方要有损失,而且是由违约方所造成的;③违约金未能弥补对方的实际损失。

4.无效经济合同

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后果的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①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③采取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意志所签订的合同;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⑤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⑥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合同;⑦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库所有)等。对于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性质,追究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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