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鉴证和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2页(556字)

1.定金

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一方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货币)。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预付款则只具有支援性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功能。

但是,经济合同的担保,除定金外,还包括保证、留置、抵押等方式。

2.鉴证和公证

鉴证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认证的行政监督办法。公证则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司法行政部门对经济合同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鉴证和公证都是国家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重要手段,都实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鉴证是一种行政监督,而公证是一种法律监督,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