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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

关于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它是客观现实的辩证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也是人类辩证思维发展的历史总结。辩证逻辑把辩证思维作为研究对象。而辩证思维,如F.恩格斯所说,则“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辩证逻辑是把概念的辩证运动以及如何通过概念把握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说,辩证逻辑就是研究思维辩证运动的逻辑。“辩证逻辑”这一名称是恩格斯首先提出的。

辩证逻辑的性质 辩证逻辑这门学科不单纯地是哲学,也不单纯地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而是具有哲学和逻辑(广义)双重性质的一门学科。它的哲学性质乃是就它研究思维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言的;它的逻辑性质乃是就它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及它向人们的思维提供规则和方法而言的。具有这样性质的学科,是可以被称为哲学逻辑(广义)的。辩证逻辑不同于研究纯形式的逻辑学,因为它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相应地在作用上,辩证逻辑主要保证思维或理论如何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如何正确把握客观的具体真理,而形式逻辑则主要保证思维或理论在其论断的相互推导之中的首尾一贯性、不矛盾性。辩证逻辑也不同于唯物辩证法,因为它以辩证思维本身的规律为其研究对象,而唯物辩证法则以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规律为其研究对象。因此,唯物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一般的唯物辩证法对作为特殊的辩证逻辑起着指导的作用,但却不能代替它;而辩证逻辑一方面体现着唯物辩证法的普遍性原则和原理,另一方面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辩证逻辑在研究主观辩证法问题上反映着它的那种哲学和逻辑的双重性质。主观辩证法含有两层意思:①它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②作为反映者主体思维本身所特有而不为外部世界所有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是指,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范畴、理论等形成的特点、历史、规律、方法等等。以上表明,思维中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辩证法(即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思维自身所特有的辩证法。研究和阐明这些方面就构成了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辩证逻辑研究概念、范畴、理论等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就具有哲学的性质;而它研究这些思维形式本身的形成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则具有逻辑的性质。但是它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主观辩证法的后一层意思上,并力图使它所研究的思维本身的辩证法经概括而达到理论的规范化。

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 辩证逻辑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和哲学的发展,特别与人类思维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辩证思维发展的自发阶段,中国古代和古希腊的哲学家对辩证思维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先秦哲学家在“名实”关系的争论中已涉及到思维与现实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意识到主观与客观、个别与一般、抽象与具体、有限与无限、静止与运动等的关系。在老子》“正言若反”的提法中包含了对立概念相辅相成的思想。在“坚白”、“同异”的争论中,惠施比较强调概念的同一性、相对性,公孙比较强调概念的差别性、绝对性,而荀子则比较正确地解释了“名”与“实”既同又异的辩证关系,提出概念既“静”又“动”,它是包含矛盾而发展的。因此他比较正确地回答了概念与实在的统一问题,提出了“辩合”、“符验”和“解蔽”的方法。这就包含了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的统一的思想。

古希腊哲学家对辩证思维的研究,最早出现于论辩术中。一些哲学家企图通过揭露辩论中的矛盾来获得真理,从而提出了关于概念之中存在矛盾的思想。爱利亚学派开始,从考察外部世界的辩证运动转向考察人类思维自身的概念运动。其中芝诺已提出了关于思维如何把握运动的问题,即如列宁所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列宁全集》第38卷,第281页)运动就是矛盾,而芝诺却不能理解,进而提出了一些否定运动的诘难。但是,他从反面启示人们,思维如何反映运动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即理性对客观运动本身的认识就是一个矛盾过程。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高峰。他“已经研究了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9页)。这主要是指他已提出了一些辩证思维的范畴及其相互联系和流动等思想。

从15世纪下半叶,特别是18世纪末以后,欧洲的科学获得了蓬勃发展,人们的思维方式也随之而发生了变化。从最初出现的那种对自然现象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进到要求对自然现象和科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的考察,即进行辩证的思考。当时对辩证思维的系统研究恰恰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开始的。I.康德,尤其是G.W.F.黑格尔从理论上对辩证思维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从这时起,辩证思维的发展就进入到了自觉发展阶段。

康德的“先验逻辑”研究了理性如何把握世界的问题。由于他站在二元论的不可知论立场上,因而在他看来,理性按其本性是辩证的,它有认识“物自体”的要求,但又无力去加以认识。当它把世界作为整体而进行考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其实,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学说已涉及到思维在把握世界时必然要遇到的有关有限与无限、简单与复杂、自由与必然等辩证矛盾的问题。

黑格尔不满足于把逻辑限止在知性阶段上所作的抽象同一的了解,而要求逻辑必须进到辩证思维的理性阶段去把握包含着内在矛盾和多样性的具体同一的整体,把握变动不居的发展过程。他批评了康德,认为思维形式、逻辑的概念和范畴是有内容的,人的理性是能够认识真理的。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一元论基础上,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统一起来,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过程,建立了以概念、范畴的运动、变化和转化为基本内容的思辨逻辑。他在自己构造的逻辑体系中首先明确地提出了逻辑与历史统一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阐述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的辩证关系。黑格尔研究辩证思维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概念的辩证运动作了理论上的总结,阐发了达到具体概念前它的各个环节(即“存在”、“无”、“质”、“量”等等)的运动和展开的过程。换言之,他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与运动的观点出发,总结了思想史。尽管黑格尔的逻辑体系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其中有不少牵强附会之处,但却包含许多合理思想。而这些合理思想则成了以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在创立科学的辩证逻辑时的主要思想来源。

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科学的辩证逻辑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K.马克思和F.恩格斯在批评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和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同时也就为创立科学的辩证逻辑奠定了基础。他们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阐明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把客观世界的运动及其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思维运动看作自然历史过程,指出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思维辩证法是客观外界到处盛行着的辩证运动的反映。他们强调只有以对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辩证思维,才能正确把握外部世界的运动和变化。

K.马克思的《资本论》虽然是一部实际运用辩证逻辑的著作,但它制定了辩证逻辑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从而为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打下了科学基础。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从理论上阐明了辩证逻辑的许多基本原理,强调辩证思维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及掌握这种思维方式的重要意义,指明辩证逻辑在研究思维形式和方法等方面与传统的形式逻辑的区别。

В.И.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辩证逻辑的思想。他进一步论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统一的思想,强调辩证逻辑必须建立在对人类思维史的总结上面,以及逻辑的主要内容在于研究概念的辩证关系。列宁明确地提出了辩证逻辑的如下4个基本要求:①“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②“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变化中来观察事物”;③“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④“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列宁全集》,第4卷,第474~475页)

辩证逻辑基本内容 辩证逻辑研究辩证思维在反映客观现实、把握具体真理过程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产生、运动及它们的联系和转化的规律性,阐明其方法的辩证关系。辩证逻辑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规律、形式、方法以及逻辑范畴等。

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离不开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普遍作用,是它们在思维中的特殊表现。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对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但是,思维的这种反映都是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它的内在同化和改造,而转变成了自己特有的规律性,这就是变成思维在把握具体真理的过程中,从抽象同一走向具体同一的内在发展机制。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贯穿于辩证过程始终,表现为概念、判断、推理、范畴、理论等的矛盾运动。通过思维中的这种矛盾运动,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达到对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要求辩证思维的逻辑进程,首先必须以客观现实的矛盾运动为前提和出发点,其次还必须用实践来加以检验。实践是辩证思维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检验它的正确与否的标准。辩证思维在实践基础上遵循自身的基本规律而展开,并在它与客观现实的逐渐符合之中不断前进。

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乃是与其所反映的内容有着密切联系的形式。概念是辩证思维的最基本形式,而辩证思维的其它形式实际上都是概念的进一步展开。辩证逻辑的首要任务就是研究概念的辩证本性。它研究概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内在的矛盾运动。辩证思维在运用概念来反映客观事物时,则是在揭示其内在矛盾的基础上,并经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途径而形成为那种能够用以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必然性联系和再现其多样性统一的具体概念。概念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同时也是判断、推理的形成和运动的过程。原先以不显露的形式包含在概念中的矛盾,在判断中获得了外露和进一步展开。辩证逻辑认为,判断必须反映客观现实中的辩证矛盾,并把它看作反映这种矛盾的必要的思维形式。不同于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并不把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平列起来,而是依据人们认识事物的深化程度而将它们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判断形式,揭示它们相互联系和转化的隶属关系。辩证逻辑把判断形式区分为单一性判断、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认为由前者向后者的运动和转化是认识由现象向本质的不断深化。辩证逻辑对判断形式的这种分类及其相互隶属关系的学说反映了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推理是在判断基础上进行的,是它内含的矛盾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辩证逻辑根据实践的需要并从人的完整认识过程出发,为了获取关于事物的具体真理的知识,而把归纳与演绎辩证地统一起来。实践是推理的基础,也是检验它的结论的正确与否的标准。辩证逻辑依据实践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论证的过程。因此它使逻辑证明与实践证明互相统一起来。科学理论是综合性的思维形式,它由一系列概念、判断、推理等组成。辩证逻辑研究科学理论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性以及在它的形成和发展中各种思维形式的相互关系。

辩证逻辑的方法是人们对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是辩证思维用来再现对象之多样统一的逻辑方法。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和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辩证思维把握具体真理、再现对象多样性统一的主要方法。它既是科学研究的方法,又是理论体系叙述的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要求人们根据对象的客观逻辑,分析对象的各个方面的本质规定及其内在联系,以便通过概念或范畴的相互联结的形式,从理论上再现对象的具体性即获得关于对象的具体认识。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思维的进程中,还需要运用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和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等方法。这些方法配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作用的实现,并在此过程中起着自己特有的作用。辩证逻辑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都是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过程,因此,归纳与演绎在此过程中必定会发生相互联系、渗透和转化的关系而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人们从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相互联结上来考察和分析对象的内在矛盾及其变化和运动。同样,辩证逻辑把分析与综合的结合看作一个完整的方法。这个方法要求人们从对象的整体出发,分析对象的各个部分,然后又将已被分析的各个部分联结起来,以便获得关于对象的整体认识。分析对象的矛盾运动则是这一方法的根本特征。在辩证思维中,从揭示对象的内在矛盾,到采取相应措施而予以解决的过程,就是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方法的运用过程。辩证逻辑把辩证思维中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看作是与客观事物发展的历史,或与人类认识的历史相一致的过程,认为逻辑的进程是历史发展过程在思维中的概括反映。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要求人们在科学研究和建立科学理论体系时,必须揭示对象发展过程与认识发展过程的规律性;在安排理论体系的各个概念、范畴的逻辑顺序时,应当考虑被考察对象的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反映它的内在联系。

逻辑范畴 逻辑范畴是反映和概括客观对象的最一般规律和本质联系的基本概念。辩证逻辑范畴是对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本质反映,又体现着辩证思维的基本特性,同时还标志着人类认识的深化。因此,要立足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一致的基础上考察范畴。辩证逻辑主要从逻辑特性这一角度上研究范畴,说明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辩证逻辑的范畴,如归纳、演绎、分析、综合、抽象、具体等等,是辩证思维的基本环节,也是构成辩证逻辑体系的纽带。它们具有思维方法的功能和特点,也就是说,它们是在各门科学中发挥着普遍有效作用的逻辑方法和工具。

辩证逻辑研究的现状和意义 自从人类进入自觉运用和研究辩证思维的阶段以来,辩证逻辑的意义和作用已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辩证逻辑是一门发展中的科学,在许多方面尚待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学者都在对这门学科进行积极的探讨。前苏联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已有人进行了研究。不过,对它颇具规模的研究,还是从50年代初开始的,其中尤以M.M.罗森塔尔为著。这时期他们主要依据黑格尔和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特别是马克思的《资本论》)的论述,对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及它的性质和一些基本原理作了阐述。罗森塔尔的《辩证逻辑原理》(1960)是第一部系统论述辩证逻辑内容的专著,也是对前苏联这个时期研究成果的总结。自60年代初起,随着前苏联学术界对自然科学新成果和科学方法论的重视,在研究辩证逻辑中有一些人,例如Д.П·高尔斯基等开始了结合科学方法论来研究的新方向。他主编的《科学认识的辩证法:辩证逻辑概论》(1978)是这个新方向的代表作。此外,美国、日本、东欧一些国家等也有人正在从事辩证逻辑的研究。

中国对辩证逻辑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在前苏联50年代初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问题的讨论的影响下开始的。江天骥的《形式逻辑和辩证法》(1955)一文开了这方面研究的头。不过,50年代的研究主要还限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论述和原理的解释。实质性的研究,则始于80年代。从80年代到90年代这短短的10年中,研究成绩显著。据不完全统计,已发表论文约300篇,出版专著近30部。在中国,对辩证逻辑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研究方向:结合科学方法论,致力于建立范畴体系,以及对黑格尔辩证逻辑内容的阐述等。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研究方向,从而也就出现了对辩证逻辑的性质和内容等的不同看法。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对辩证逻辑的研究与过去相比,却大大地深入了,并取得了不少成果。此外,中国学术界对许多问题也已有共识。例如,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有的提辩证思维,有的提理论思维,还有的提整体性思维等等)的一门学科,它的内容应包括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等。辩证逻辑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它对于发展科学和提高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够向人们提供一种如何去认识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客观世界规律性的逻辑工具。辩证逻辑的方法是各门科学普遍适用的方法。

辩证逻辑固然能够起着指导和帮助人们自觉进行辩证思维,以及促进科学研究的作用。但它却不是封闭性的,它必将随着人类思维和科学的发展而前进。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总结,它的内容定会获得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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