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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中提出的名辩学术语,是指一种同类可以相推的具体论式。《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优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这里的“推”不是指“诸其所然未然也,说在于推之”(《经下》)的一般推理,而是指与“辟”、“侔”、“援”等具体论式相并列的一种具体论式。所谓“推”式,就是用对方所取(赞同、肯定)之命题类同于对方所不取(不赞同,否定)之命题,从而推知其结论应是:或者同为是(肯定),或者同为非(否定),不能是肯定(取之)一个又否定(不取之)另一个。因而“推”式包括用对方(或我方),所取之命题来证明我方(或对方)所取(或不取)之命题也应为真;也包括用对方(或我方)所不取之命题来论证我方(或对方)所取之命题也应为假。《墨子·天志下》就曾用王公大人不承认之“多杀不辜人为之不义”类同于他们所承认的“杀一不辜人为之不义”,进而推断:如果其中一个命题(“杀一不辜人为之不义)为真,则另一命题(多杀不辜人为之不义)也当为真。《墨子·公孟》还用“无客而学客礼”、“无而为鱼罟”之应为非论证了“无鬼神而学祭礼”也应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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