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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类取

《墨经》中的名辩学命题。(《小取》)。虽然《墨经》没有对此命题作出具体的解释,但它是在概括出“以名举实”(概念)、“以辞抒意”(命题)、“以说出故”(推理)三种基本思维形态后紧接着提出的一个命题,因而很可能是指另一种基本的思维形态。“以类取”可解释为“以(同)类取其同”,即从同类事物中进行归纳以取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这就反映了由特殊到一般的归纳认识过程和方法。《小取》只是墨经逻辑的一个很不完善的大纲,而《墨经》中不仅论及到名、辞、说等基本的思维形态,而且也提出了简单枚举归纳的原则,即《经说上》所言“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举然者”即是举一物具有某属性;“此其然”即是同类物都具有某属性。这就是由已知一物有此属性而推认为同类中所有的物都有某属性的归纳过程。而且《墨经》已经意识到这种枚举归纳的结论是不具有必然性的,因此如果发现“有不然者”,那么所归纳的一般结论就不能成立。所谓“举不然者而问之”就是用特称否定以反驳全称肯定的过程。这说明,《墨经》对简单枚举归纳的方法及其规则已经有较明确的认识,因此在《小取》中完全有可能把枚举等归纳方法作为一种与名、辞、说、辩相并列的思维形态列举出来,这就是“以类取”。

还应看到,从墨子到后期墨家都已对各种归纳方法有了较充分的运用。例如:《经下》和《经说下》就运用完全归纳法,由“金水土火木。然火烁金,火多也;金糜炭,金多也;金之府水,火离木识若”归纳出“五行毋常胜,说在宜”的一般结论。《墨子·兼爱》篇则由“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归纳出“自爱而不相爱”乃“乱之所起也”的因果结论,这就是运用了求同类取法。《非命下》先运用求同法归纳出“善政则天下治”与“暴政则天下乱”,又运用求异法归纳出施政之善或暴乃天下之治或乱的原因。《非攻上》则运用共变法,从“亏人愈多”而知“其不仁兹甚,罪益厚”归纳推出“亏人而自利”乃是“不义”、“不仁”和“有罪”的原因,“杀人”则是“不义”和“死罪”的原因等。后期墨家的逻辑理论首先是对墨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因而也有可能对大量运用的归纳方法作出一种朴素的理论概括,这就是“以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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