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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类予

《墨经》中提出的一个命题(《小取》)。“予”是“推”的意思,“以类予”即同类相推或同类推其同的意思。所以,有人把它理解为并无具体所指的一般类推原则。但多数人还是认为“以类予”既是与“以名举实”(概念)、“以辞抒意”(命题)、“以说出故”(推理)、“以类取”(归纳推理)相并列的一个命题,因而更可能是指一种特殊的推理形式。在《墨经》中,“辟”、“援”、“推”就是在已知为同类因而必然具有共性的前提下由个别(事物或命题)而推及个别(事物或命题)的特殊的类推形式。但它不同于类比推理,因为它虽然表现为由个别而推及个别的类比特点,却又不是由已知而或然地推出未知,实际上是由一般(被省略)而推及个别的演绎类推,其结论是具有必然性的。正因为它明显地表现为由个别而推及个别的特点,所以《墨经》就认为是一种不同於“以说出故”(明显地表现为由一般而推及个别)的特殊的推理形式,并概括为“以类予”。《小取》中的“辟”式推论就是关于两个事物性质或特征的类同推理。“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就是举它物之特征(己知)以明(类同推知)此物之特征(新知),这实际上是以已知此物与它物为同类或具有相同特征为前提的演绎类推。“援”式推理则限于两个命题之间的同真推理,即援引对方已知为真的命题,并告之(或已知)我的命题与对方的命题属于同类或真假相同的命题,因而可以必然地推知我的命题也当为真。“推”式推论就是用所取(被肯定)之命题类同所不取(被否定)的命题,从而推知其结论只能是同为真或同为假,不能是一真和一假关系。总之,这3种论式都是在承认2个事物或2个命题属于同类,因而必然性质(特征)相同或真假相同(已知或被省略),并表现为由个别(一事物或一命题)而推知个别(另一事物或另一命题)的演绎类推过程。因而《小取》篇用“以类予”来概括这3种论式的特征是非常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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