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改革:张居正的历史贡献有哪些?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2-01 属于:张居正
  •   16世纪后半叶,日趋衰败的明王朝一度出现政治比较清明、国家转向富强的局面。在这场振弊起衰的转变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杰出的政治家、宰辅张居正

      张居正(1525~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古称南郡,今属湖北省)人。他童年时,家道小康,所以他说:"正起自寒士,非阀阅衣冠之族。"①但他从小"颖敏绝伦",胸有大志,加上他的孜孜不倦,因此学业进展很快。他十二岁时补荆州府学生员②。第二年,他到湖广首府武昌参加乡试,湖广巡抚顾璘接见居正,"许以国士,呼为小友"③,但为了砥砺居正成为大器,虽然文章出众,并未录取。

      嘉靖十九年(1540),张居正十六岁,通过乡试考中举人,顾璘解以犀带相赠。居正二十岁赴京会试失利,二十三岁再试成功,中二甲进士,改庶吉士,从此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

      庶吉士是在翰林院学习的后备官员,人们目之为"储相",即后备宰相。庶吉士读书于翰林院,有条件阅读外面难得见到的文献典籍。一般的庶吉士多在文词上下功夫,张居正慨然以天下为己任,每日认真地研究国家的典章制度,总结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探讨治国的大计。后来他在《翰林院读书说》一文中写道:"道不兼乎经济(经国济民),不可以利用,为学应该‘敦本务实’。"三年后,他被授翰林院编修。嘉靖四十二年(1563),张居正任裕王朱载(古厚字)的日讲官,也就是裕王的老师,后升任侍讲学士,领翰林院事。

      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1567年1月),嘉靖帝病死,裕王即位,是为穆宗。隆庆元年(1567)正月,张居正以裕王旧臣的身份,被擢为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二月,又晋升为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进入内阁,参预大政。他入阁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和当时的首辅徐阶共同起草世宗的遗诏,在遗诏中"尽反时政之不便者"④,纠正了嘉靖时期的诸多弊政,受到朝野上下的欢迎。

      明朝中期时,明王朝早已度过了它的"黄金时代",而呈现出一派式微的景象。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尖锐,政治日益腐化;官吏贪污成风,弊端丛集;财政拮据,捉襟见肘;农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边患丛生,险象迭至,南有倭寇肆虐,北有鞑靼逞威。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张居正在入阁的第二年,就呈上洋洋几千言的《陈六事疏》⑤,提出了省议论、振纪纲、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等六项政治主张,这些主张切中时弊。但穆宗毕竟不是英明之主,加上首辅李春芳宽和老成,不求兴革,但求朝廷安宁,张居正的政治主张并没有得到实行。

      嘉靖二十九年(1550)八月,由于明朝武备不修,鞑靼的俺答汗率众越过长城,打到北京城下,嘉靖帝和首辅严嵩、统帅仇鸾束手无策,听任俺答大掠三日后回归塞外,这一年是庚戌年,史称"庚戌之变"。此后,俺答曾几次主动提出通贡互市,都为嘉靖帝拒绝,但又无力制止俺答南下,致使长城沿线地区人民深受祸难。面对鞑靼的骚扰,张居正力主抵抗。穆宗隆庆时,在张居正的建议下,明政府调抗倭名将谭纶戚继光等主持蓟辽防务,命总兵李成梁镇守辽东。戚继光创造了、步、车相结合的战法,变消极防御为积极防御,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防线上加修了"敌台"一千二百座⑥,作为侦候守御之所。张居正对于戚继光等人的活动,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欲为继光难者,辄徙之去"⑦。在各族人民的支持下,明政府多次击退鞑靼的进攻。隆庆五年(1571),明朝政府在兵部尚书王崇古的建议下,接受鞑靼的臣服,奉行了与蒙古俺答汗之间的茶马互市政策,此事得到张居正的极力支持。张居正认为:通贡后,朝廷给俺答所部的抚赏不过万余银两,而节省军费百余万,这样做不仅能使长城地区人民生命得以"全活",北方的农业生产免于战争的破坏,更可以借此兴修屯田,加强边备。从此以后,约有二三十年间,北边无战争。

      张居正的政治思想,主要是讲"综核名实",就是"凡事务实,勿事虚文"⑧。他认为"天下之事,极则必变,变则反始,此造化自然之理也"⑨,痛斥那些墨守成规的人是"腐儒不达时变"。他主张"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⑩,目的是要加强中央集权。因此,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整顿吏治,讲求实效。张居正认为,吏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器能否正常运转。嘉靖、隆庆年间政局混乱,其症结在于吏治腐败,名实不符。官僚们或"大言无当者,以虚声窃誉;倜傥伉直者,以忤时难合;而脂韦(圆滑阿谀之意)逢迎者,以巧宦(善于钻营趋奉)取容"。他还认为,造成明中叶以后农民起义的原因是政治腐败,官吏贪残,所谓"吏不恤民,驱民为盗,此皆酿祸之根"。为此,张居正主张整顿吏治,裁汰一批因循苟且的官僚,奖励一些"急功进取"的官吏。他在执政伊始,就奏请神宗实行考成法。他在上给神宗的奏疏中说:"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有成也。"对此,考成法规定,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对于各项章奏,都应立即转各有关衙门执行。转发前,"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此外,另立两本文簿,一本送六科备案,由各科查核执行情况,任务已执行者在册上注销,未按规定执行者则纠举上奏;一册送内阁查考,如果发现六科所报有容隐欺蔽者,则加以举奏。这样,对于应办之事,从内阁到六科,从六部到各衙门,都做到心中有数,层层考成,做到"月月考,岁有稽,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而参验综合之法严,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其终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

      按照明朝的祖制,一切行政事务,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行政长官有尚书、左右侍郎。同时又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尚书是二品,都给事中只有七品,但是六科对于六部有封驳、纠劾之权,六科实际上是六部的监察机关。内阁本来是皇帝的秘书处,事实上不负行政责任,更谈不上监察责任。实施考成法之后,居正以内阁控制六科,就从立法上扩大了内阁作为中枢机构的权限,这不能不说是一创举。考成法实施后,对于贯彻朝廷政令,特别是在整理赋税方面,发生的影响最大。

      与此同时,张居正对于用人行政方面,也针对当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他提出今后用人,应当"但问功能,不可拘资格",苟"非贪婪至无行者,尽可随才任使"。万历二年(1574),为了纠正当时存在的"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骤"的消极效应,张居正又推行了内外官久任法。规定:知府、知县六年一迁,其间如发现某人不宜任某官,某官不宜在某地的,抚、按官可量行更替;各省布政使、按察使三年一迁;中央科、道、部、曹六年一迁。这样,"藩(布政使)、臬(按察使)、守、令皆得自展",努力尽心本职工作。他还主张慎选地方官吏。他说:"守令者,亲民之吏也。"请求皇帝"敕下吏部,慎选良吏,牧养小民,其守令贤否殿最,惟以守己端洁,实心爱民,乃与上考称职,不次擢用。若但善事上官,干理簿书,而无实政及于百姓者,虽有才能干局,止于中考,其贪污显著者,严限追赃,押发各边,自行输纳,完日发遣发落"。经过一番整顿,万历初年吏治情况大为好转,中央政令,一经发出,"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在职官方面,明朝在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于南京仍保留六部诸寺,但多半形同虚设。嘉靖、隆庆年间曾开始裁革。神宗万历三年(1575),在张居正的主持下,朝廷下令:此后南京官员出缺,非紧要者不必一一推补。经过九年的裁革,除了有名望的大官和必需的属员以外,凡冗滥者皆裁汰之。这些都是居正任内的成绩。

      二、严肃法纪,信赏必罚。张居正在奏疏中一再强调"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又说:"有功于国家,虽千金之赏,通侯之印,亦不宜吝;无功国家,虽笑之微,敝袴之贱,亦勿轻予。"张居正说到做到。世袭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朝弼作恶多端,擅杀无辜,兵部三法司会议认为依法应处死。但其始祖三世,皆大有功于国家,朝廷曾送给铁券,子孙许免一死,非有反逆实迹,应稍从宽宥,待以不死。张居正根据上述情况,拟旨"沐朝弼屡抗明旨,作恶多年,擅杀无辜,情罪深重。本当依律处死,但念元勋世裔,姑从轻,著革去冠带为民,押发南京随住"。万历七年(1579),神宗援引武宗和世宗朝的成例,命文书官邱得用,口传圣旨,进封他的岳父王伟为伯爵,吩咐内阁拟旨。居正无从拒绝,他说:"既有正德以后事例,王伟中宫至亲,臣等不敢抗违"。但是他指出:"臣等恭照圣祖定制,公侯伯爵,非有军功,不得滥封。"他又提到嘉靖八年,世宗曾诏廷臣会议外戚封拜事理,诸臣议称:"祖宗之制,非军功不封。夫爵赏者天下之爵赏,人主所恃以励世之具也。今使椒房之属(指外戚),与有大勋劳之人,并享茅士(指封爵),非所以昭有功、劝有德也。今除已封见任者,姑准终身外,此后凡皇帝、驸马,俱要查照祖宗旧制,不许夤缘请封。"申明王伟的爵位只能终其身,子孙不得世袭。直到居正身后,这个限制才被撤销。

      整顿驿递是张居正严肃法纪的又一项内容。明朝政府在从京师到各省的交通干线上都有驿站,专为公差人员提供食宿和旅途方便。驿站的交通工具和民夫都由沿途百姓负担。民夫三年一轮,周而复始。这对于交通干线附近的人民,不能不说是一种虐政。明初规定,只有军国大事,才能凭"勘合"(护照)使用驿站。但到后来,这一规定渐成具文,有的官员甚至在驿站恣意滋扰,百般需索,致使驿递"困敝至极",人民也不堪负担。万历三年(1575),张居正提出整顿驿递的计划:"凡官员人等非奉公差,不许借行勘合;非系军务,不许擅用金鼓旗号。虽系公差人员,若轿扛夫马过溢本数者,不问是何衙门,俱不许应付。抚、按有违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该科指实参治。若部、科相率欺隐,一体治罪……凡内外各官丁忧、起复、给由、升转、改调、到任等项,俱不给勘合,不许驰驿。"

      张居正执法很严,而且从自身做起。他的儿子由京师回江陵应试,吩咐儿子自己雇车;父亲过生日,吩咐仆人背着寿礼,骑驴回里祝寿。万历八年(1580),居正次弟居敬病重回里,保定巡抚给以照顾,发给勘合,居正随即缴还,并附去一信说:"仆忝在执政,欲为朝廷行法,不敢不以身先之。"最难办的还是内监和衍圣公。内监是宫内的亲信,轻易干涉不得,居正只得吩咐他们的上级去设法要求他们遵守规定。衍圣公是孔子六十四代孙尚贤。他每年从曲阜入京朝贡,沿途骚扰,"百姓如避虏贼"。山东布政使据实禀告居正。居正答书说:"夫圣人秉礼为教,志在从周,假令生今之时,亦必斤斤守朝廷之法,不可逾越,况其后裔乎?后若再行骚扰,亦宜一体参究,庶为持法之公也。"后居正与山东巡抚重新商定,将衍圣公每年入朝,改为"如王府例,每岁只差人进马入贡,不必亲行;或当朝觐之年,预期奏请,得旨而后行,亦为简便",从而减少了交通干线附近居民不少的惊惶。经过张居正的一番整顿,驿递状况大有改观,以致万历八年(1580),神宗派皇亲上武当山祈神赐子,也不敢使用驿站乘传。

      三、处理河患,解决漕运。明代的黄河在今江苏滨海县境内出海,其中自徐州至清河(今淮阴西)的一段黄河又是运河河道,时称"借黄为运"。清河以东到出海口,黄河又与淮河共一河道,黄河水涨,淮水被逼,倒灌运河。当时黄河经年泛滥,常使运河阻断,漕运不通,农田也大量被淹没,这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大问题。张居正对此极为忧虑。为了解决黄、淮水患,他认为必须统一事权,由一人兼任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根据他的建议,朝廷于万历六年(1578)正月,命吴桂芳兼理河漕。不久吴逝世,居正又推荐有治河经验的水利专家潘季驯以工部左侍郎兼右都御史衔,总理河漕,许以便宜行事。季驯从"民生运道两便"出发,采取"筑堤障河,束水归漕,筑堰障淮,逼淮注黄"的治水方案,治理黄、淮。在张居正的大力支持下,朝廷批准了他的计划,又给以充足的经费,潘季驯得以排除干扰,大胆地执行他的方案,改变了黄、淮两河经常决口,漕运不通的状况。"数年以来,民居既奠,河水安流",而"田庐皆尽已出,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漕船也可直达北京,对农业生产和南北经济交流起到一定的作用。

      四、推行一条鞭法。张居正改革的最主要内容是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他在任首辅后即曾尖锐指出:"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指严嵩)政以贿成,吏朘(juān,剥削)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指徐阶)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拖欠税赋)渊薮,以成兼并之私。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为了富国足民,他认为必须从根本上整顿国家的赋役;为了均平赋役,必须首先清丈土地。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土地,限三年完成,并且规定对破坏清丈者,要"下诏切责"。这次清丈正如他所说的,"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经过三年的努力,共丈得天下土田七亿亩,比弘治十五年(1502)超出二亿八千万亩。尽管这一田亩数额不免有所夸张,但毕竟使一些豪强地主受到了抑制。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又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局部地区施行的一条鞭法,下令在全国范围实行。一条鞭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各地施行也不一致。根据《明史·食货志》和其他史书记载,它的主要内容是:统一役法,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泛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力差,一律折银征收,力差由官府雇人应役。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或丁六粮四,或粮六丁四,或丁粮各半。赋役数目,以县为单位计算,以原有税额为基准,不得减少。这种把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力役,总编为一条的办法,称为"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它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用银交纳,手续简便。

      一条鞭法的实施,从实际效果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减轻了一些地区农民的负担。《明史·食货志》说:"赖行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拮据)。"这种赋役制度,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反映了赋役逐渐趋向一元化的历史进程。它规定的赋役征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转过来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以银代役,相对松弛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从万历十年至十五年(1582~1587)短短的五年间,太仓积粟达一千三百余万石,可支全国五六年之用,国库积银也有六七百万两之多,使明朝政府的财政支出情况有所好转。诚如谈迁所说:张居正"洵经济之才也"。

      万历十年(1582)六月,张居正病逝,神宗开始独自处理政务。由于居正的改革在某些方面同至高无上的皇权发生矛盾,竟招来身后的不测之祸。万历十一年(1583)三月,神宗为了发泄他对张居正"威权震主"的积怨,加上新进者的参奏攻击,竟强加张居正以乱政不忠等罪名,下诏剥夺张居正生前官号,并下令查抄张居正在江陵的老家,因此,张居正的改革也随之半途而废。然而,历史并不能由万历定是非,张居正作为杰出的政治改革家,其功绩诚如崇祯朝吏部尚书李日宣等所言:"故辅居正……肩劳任怨,举废饬弛,弼成万历初年之治。其时中外乂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

      注释

      ①《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五《谢病别徐存斋相公》。

      ②《明史·张居正传》称十五岁为诸生,与《首辅传》同,当系嘉靖十五年之误。

      ③《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五《与南掌院赵麟阳》。

      ④《明史》卷二一三《郭朴传》。

      ⑤《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⑥《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

      ⑦《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⑧《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七《谢召见疏》。

      ⑨《张文忠公全集》文集一一《杂著》。

      ⑩《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江陵柄政》。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论时政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明通鉴》卷六六。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二《论时政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二《议处黔国公沐朝弼疏》。

      《张文忠公全集》奏疏八《论外戚封爵疏》。

      万历本《明会典》卷一四八。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二《答保定巡抚张浒东》。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二《答藩伯徐中台》。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三《答山东巡抚何莱山》。

      《明史·河渠志》。

      《明史》卷二二三《潘季驯传》。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一《行实》。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国榷》卷七○。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一三《答山东巡抚何莱山》。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河漕王敬所》。

      《国榷》卷七○。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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