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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新大学法》颁布

1981年1月,智利教育部颁布《新大学法》。全法分四大部分共27条,附设一个临时条款。第一部分是大学的创办及其宗旨;第二部分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化;第三部分规定了学术级别和专业职称;第四部分明确大学的创建和解散的有关规定。《新大学法》规定:①大学是一个高等教育、研究、论证和文化机构,在履行它的职能中,应该适当考虑国家的利益和需要。②大学是一个自治机构,享有学术自由,通过教育部同国家建立关系。③大学实行自治和学术自由,但不准许帮助或鼓动违法的行动或行为,也不准直接或间接从事旨在宣传某一个政党的政见的活动。④硕士、教授或博士学位的授予,由大学单独负责。⑤大学必须以法人登记成立,并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只要学校履行法律的要求,教育部不得拒绝其注册。法令规定,如大学进行违法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道德,有损优良传统习惯或扰乱国家治安活动,可以将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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