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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贷款改革法》通过

1993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克林顿政府提出的《学生贷款改革法》。这项立法旨在建立联邦直接给学生贷款的计划,即学生借钱支付中等以后教育费用的一种方法。根据这项立法,参加直接贷款计划的高中后教育机构将从教育部直接取得资金,然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原有的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贷款是通过私营信贷机构进行的。而直接贷款则免除了这些私营贷款公司的抵押代理机构,政府就可以不向这些机构提供补助金。国会预算委员会估计,预计到1997年的5年时间内这一新方式将为纳税人和学生节省43亿美元。有足够管理能力的学校可以在校内发放贷款,较小的院校可以有不同的运作程序,而学生则可以从多种多样的偿还方式中加以选择。该立法规定逐步实行直接贷款的方式,定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将近400个教育机构要在1994~1995学年度提供直接贷款。到1995~1996学年度,将近一半学校会提供直接贷款。教育部预计到1998~1999学年度,大多数高等院校会参加直接贷款计划。

直接贷款计划包括两类直接贷款:①斯塔福德贷款:联邦斯塔福德直接贷款可以是有补贴的或是不含补贴的。如果学生能证明有经济需要,贷款就可以是带有补贴的,即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其贷款是合乎利息补贴条件的,联邦政府将支付其贷款利息。不管经济需要与否,学生可以得到无补贴的联邦斯塔福德直接贷款,由学生支付全部贷款利息。②联邦特利直接贷款:向抚养学生的家长提供资金,以支付学生的教育开支。

克林顿政府推行直接贷款计划是出于财政预算的目的,以节省不必要的联邦开支。尽管人们对联邦政府能否控制如此重大的“工程”表示怀疑,但是在广泛要求削减联邦开支的压力下,采纳直接贷款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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