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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合作法》批准实施

1982年,美国国会批准了《职业训练合作法》。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界、地方与州政府充分合作,共同管理联邦拨款,开展职业训练,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其对象是处境不利的成年人和青年、转换职业的工人、印第安人、新移民、季节农业工人和复员军人。该法要求各州州长任命一个由企业界、州政府有关机构、劳工组织、教育界和社区代表组成的职业训练协调委员会,就职业训练合作问题向州长提供咨询,并协调地方开展工作。为保证该法的实施还规定设立私立工业委员会,由企业界、劳工界、教育界、就业机构、经济发展部门、社区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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