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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法》颁布

1996年7月19日经俄罗斯国家杜通过,1996年8月7日经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赞同,并于8月22日经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亲手签字后颁布了《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法》。这是继1992年7月10日颁布《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之后,又一部分支教育法律。该法就俄罗斯联邦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领域的国家政策、公民权利、高等教育结构、教育类型、教育经费、教学内容、教育管理、教学人员待遇、教育科研、国际交流等多方面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俄罗斯联邦高等教育法》的构成为:总则、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体系、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教学科研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体系的管理、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体系的经济、高等学校的国际和对外经济活动、结束语。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在确定本地区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有关国家教育标准的民族区域部分的政策时享有主权,保持教育过程的连续性和继承性,高教体系在继承和发展俄罗斯高等教育成果和传统的同时与世界高等教育体系实行一体化,在确定科学、技术、工艺的发展及人才培养,工作人员的重新培训和深造方面坚持竞争性与公开性;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领域优先发展基础和应用科学。为保证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优先发展,规定高等学校的联邦预算经费拨款不得少于联邦预算支出的3%,并保证每万名人口中在校大学生不得少于170人。为扩大俄罗斯联邦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允许减少由联邦预算支付培养费的大学生人数,向资助高校的团体提供税收优惠,向国立高校和大学后职业教育体系的在校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其他类别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在宿舍床位、用具、就餐、乘车等方面给予优惠。创造接受大学教育的平等机会。协助创办非国立高等学校。俄罗斯公民如系第一次接受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可以免费进入国立、地方高等学校,并自由选择获得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的形式、教育机构和学习专业。高等学校的自治是高等学校按法律程序和高等学校章程自主挑选任用干部,开展教学、科研、财经和其他活动。高等学校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学生享有教学和学术自由。教学人员可按照自己的考虑授课,选择科研课题;学生有按照个人兴趣和爱好需要获得知识的自由。高等教育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就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文凭及受教育期限与形式作了说明,高等教育各阶段所获文凭证明为学士证书(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专业人员证书(修业年限不少于5年)、硕士证书(修业年限不少于6年)。

该法指出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①通过接受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满足个人在智力、文化和道德发展方面的需求。②通过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创造性的工作,发展科学和艺术,利用教育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③培养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工作人员和高级教学、科研人员,为其组织重新培训和进修。④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及其在现代文明条件下的生活和劳动能力。⑤继承和丰富社会的精神、文化和科学财富。⑥在居民中传播知识,提高其教育文化水平。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学生的权利、教学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权利都作出了具体说明。对高等学校的经济活动、有偿活动、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对外经济活动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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