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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针》颁布

先行一步的1984年苏联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改革,等待着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配套改革;而当时该领域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如教学、科研、生产相脱节,专家使用不合理,管理和培养都过于分散,高教发展带有粗放性质,专业划分过细,学生负担过重,个别化教学实施不够,毕业生质量不高,培养规格与实际需要不符,进修系统不完善,教育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教师待遇低下等等。1985年苏共中央4月全会关于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及1986年2月苏共“二十七大”都对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提出了改革要求。在此背景下,经全民讨论一年之久的《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针》于1987年3月由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予以正式通过并颁布。

《方针》共分十部分:①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与国家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②教育、生产、科学的一体化。③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④将各类学校培养专业人才的工作提高到现代要求的水平。⑤培养思想成熟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的专门人才。⑥大力发展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是改善专门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加速科技进步的重要潜力。⑦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是提高高等教育和科研水平的决定性因素。⑧加强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进修和再培训中的作用。⑨更新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技术装备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⑩改善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管理工作。

本次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新意在于:①提出本次改革的重要方针和基本杠杆是教育、生产、科学一体化,是三者之间建立在合同义务基础之上的新型关系。高校与企业的合同关系是:高校负有使命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为企业定向培养和再培训专家干部,而企业则为此补偿相应的培养费,并为毕业生的合理任用创造条件。鉴于认定生产部门才是培养专家干部的主要物质基地和天然训练场所,因此《方针》责令把部分教学过程移到生产部门,在那里建立包括教研室、科学研究室、科学试验场地在内的教学中心和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认为这种一体化的好处是:在教学上,能为校、企双方专家的教学交流创造便利条件;在科研上,有利于校企双方建立科学研究的合同关系;在培养计划上,能消除人才数量、人才结构、人才规格等方面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在人才评估和任用上,能提高用人单位在评估工作中的作用,能保证专门人才的合理任用;在教育经费上,由于高校扩大培养范围或开设新专业都能获得企业一次性投资,还能获得经常性培养费,为高校的教学、科研现代化提供了补充资金。②要求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超前于国民经济技术改造而优先一步发展,特别强调高校科研在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此提出,要利用高校科研实力的优势研究综合性国民经济问题和跨部门科技问题,加强高等学校、苏联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科研工作的联系,并广泛吸收学生参加科研;要把高校的基础科学研究规模增加1倍,把设计工艺项目和实验试制项目增加2~3倍;责成各部和主管部门更多地帮助高校发展实验试制基地,移交给它们一些企业,调动本部门的生产能力去创制新技术设备的实验样品和演练新工艺;要在高校与各有关部门、企业间发展经济合同项目,以解决大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问题;要用国家预算经费及来自合同的经费增加基础研究的经费;允许高校在完成科学研究的经济合同中规定其预算值的20%作为有计划的积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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