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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教育权利组织法》通过

《教育权利组织法》(Ley orgdnica del derecho a la educación)于1984年由西班牙议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重申所有西班牙人以及居住在西班牙的外国人均有享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并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愿望接受更高教育的权利。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学术自由、施教自由、办学自由。家长有义务让子女上学,国家机构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支持各级教育事业的发展。②明确教育的宗旨是:“传播文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平等,为国家培养各种人才。”教育的具体目标是: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使学生具备智力劳动的习惯和生产技术;向学生传授科学、人文、历史及美学方面的知识,以取得从事职业活动的资格,为积极参与国家社会文化生活准备条件;向学生进行关于人类相互合作、团结、和平的教育。③规定基础教育和第一级职业技术教育及中等教育的前2年为免费义务教育。④明确高等学校的任务是发展科学、培养人才、传播文化,高校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应该享有比过去更大的自主权。⑤要求统一私立学校的教学大纲,国家应给予私立学校一定的财政补贴,私立学校应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凡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私立学校,均应真正满足学生的入学要求,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⑥规定教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家长协会、学生、学生协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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