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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教育法》颁布

1993年政府颁布《教育法》,对普通学校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其中有关直接拨款公立学校(the grant-maintained schools)的新规定因进一步表明了中央政府加强教育控制的政策倾向和决心而十分引人注目。根据该教育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将分别从英格兰的学校基金会(the Funding Agency for Schools)和威尔士基金会(the Funding Council for Wales)获取经费。这两个机构的成员分别由教育国务大臣和威尔士国务大臣决定,它们除了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提供经费之外,还要最终全部或部分地承担地方教育当局目前承担的责任,即当一个地方教育当局辖区内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学习的小学生或中学生的比例达到10%时,国务大臣有权转移该地方教育当局控制教育的部分职权;当这一比例达到75%时,国务大臣就有权转移该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的所有控制权。由此简化了地方教育当局维持的公立学校根据1988年《教育改革法》选择脱离地方教育当局而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程序。1993年《教育法》还对发展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其他方法作了规定,如独立学校可选择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或者由上述两个基金会或地方上的“促进者”在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系统中新建学校等。

此外,1993年《教育法》以统一的学校课程与评估当局(the School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取代了全国课程委员会(NCC)和学校考试与评估委员会(SEAC),并对有关被学校视导员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的处置方法、学校开除学生的方式及对被开除学生的安排、允许家长不让其子女参加性教育课程的学习、加强宗教教育、授权国务大臣就特殊儿童的教育颁布法令、合理分配学校学额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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