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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学校)教育法》颁布

1992年之前,英国的学校视导工作一直是直接由皇家督学(Her Majesty’s Inspectors of Schools)进行的。皇家督学是既附属于教育和科学部而又独立于该部的专职视导员,其主要工作是就各学校和学院的教育状况向国务大臣提交报告,同时也为国务大臣提供专业性的咨询,并参与教师的在职培训,帮助传播政府有关课程与教学的观点。进入90年代后,皇家督学的人数逐渐减少,学校视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日益困难。针对这种情况,英国政府决定建立新的学校视导制度,并于1992年颁布了《(学校)教育法》。

该法规定,在英格兰,学校的视导是教育标准局(the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的责任(教育标准局是由皇家学校总督领导的非行政性独立机构);在威尔士,则是同样独立的威尔士皇家学校总督办事处(the Office of Her Majesty’s Chief Inspector of Schools in Wales)的责任。上述两个机构必须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未受雇于该机构的合适的注册视导员和独立视导员提供鉴定、培训,并进行登记;然后将独立视导员分编成视导组对各个学校和学院(属于中等教育的学院)进行正式的实际视导。每个视导组由一名注册视导员负责,组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从事非教育职业的视导员;在至少有两名注册视导员招标后,视导组须就要视导的学校与教育标准局或皇家学校总督办事处签订合同。每一所公立学校(包括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和城市技术学院)及部分独立学校(主要是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教育的学校)每年必须接受四次为期不超过两周、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周的视导;视导员必须就所视导学校的教育质量、已达到的教育标准、财政管理的效率、学生在“精神、道德、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发展”提出报告。皇家督学将主要在有关学校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及咨询方面发挥作用。

1993年,国务大臣又颁布了《教育(学校视导)法规》(The Education〈Schools Inspection〉Regulations),在1992年《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实行新的学校视导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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