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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提出大学教员任期的法律草案

1996年10月29日,大学审议会会长石川忠雄(原庆应义塾大学校长)向文部大臣提出关于大学教员的任期制的咨询报告,报告分以下三个部分:①大学教育研究和教员人事流动。报告认为,由于大学教员所发挥的作用甚大,因而需要改善任用方法以及增强任用后的流动性。在确保优秀人才的同时,任用具有多样经历经验的人才,以保证能不断提高大学教员的能力。②大学教员的任期制。各大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择性任期制”,在制度上明确从教授到助教的实际岗位,制定业绩评价的标准和方法。③促进有关政策的实施。为贯彻以任期制为主的教员人事流动的方针政策,有必要增强有关政策实施的力度。诸如改善教育研究环境,充实提供与录用教员有关的情报资料,促进有助于发挥年轻教师创造性的教育研究环境,改善教员的待遇,促进产官学(产业、政府、学校)的交流等。根据上述的咨询报告,1997年4月8日内阁决定把《关于大学教员等任期的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除了迄今采用的连续聘用制和雇用方法以外,还增加了新的内容:通过流动确保多样性人才,作为从事必要的教育研究组织的教员;从事研究者可以担任助手之职;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期间内可以担任教育研究之职。有关大学教员岗位的种类以及任期的长短,由各大学自主制定公布,但在规定任期时需要得到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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