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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大学教师资格的新标准

为了提高大学的教育质量,日本文部省于1991年颁布了《大学设置基准》,规定了大学教师必要的资格。教授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之一,才被认为是具有教育研究能力者:①取得博士学位(包括在外国取得与此相等的学位),在研究上有一定业绩者。②在研究上的业绩被认为相当于博士学位取得者。③有在大学当教授经历者。④有在大学任副教授经历,在教育研究上被认为有业绩者。⑤在艺术、体育等领域有卓越的特殊技能,有教育经历者。⑥在专门领域有特别卓越的知识及经验者。副教授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之一,才被认为是具有教育研究能力者:①符合教授资格能成为教授者。②在大学有副教授或专任讲师经历者。③在大学有3年以上助教或与此相当的职员经历者。④取得硕士学位(包括在外国取得与此相等的学位)者。⑤在研究所、实验所、调查所等工作5年以上,在研究上被认为有业绩者。⑥在专门领域有卓越的知识及经验者。讲师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之一:①符合教授、副教授资格能成为教授、副教授者。②在其他特殊的专门领域被认为有教育能力者。助教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之一:①取得学士学位(包括在外国取得与此相等的学位)者。②被认为有相当于学士学位之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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