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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框架》公布

印度全国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在1988年公布了《全国初等和中等教育课程框架》的修订本,对初小(一至五年级)、高小(六至八年级)和初中(九至十年级)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的分配作了如下具体安排:初小阶段,语言30%、数学15%、劳动实习20%、环境常识15%、卫生和体育10%、艺术10%;高小阶段,语言32%、数学12%、劳动实习12%、科学12%、社会常识12%、卫生和体育10%、艺术10%;初中阶段,语言30%、数学13%、劳动实习13%、科学13%、社会常识13%、卫生和体育9%、艺术9%。

1988年的《课程框架》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①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②向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具有广泛基础的普通教育。③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具有共同的学习计划。④共同的核心成分,包括印度自由运动史、宪法的义务、培养国家统一性所必需的内容、印度的共同文化遗产、平等民主和世俗性、性别平等、环境保护、消除社会障碍、遵守家庭规范、灌输科学精神。⑤强调对所有教育阶段中每一学习领域的最低学习结果予以界定。⑥为内容的选择和学习经验提供灵活性。⑦在实施课程的过程中重视以儿童为中心和以活动为基础,而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方法。⑧改革考试制度并引进持续的综合评价。⑨建立适当的机制,如设立全国考试服务中心(NTS),制定在全国范围可比较的能力标准等。⑩课程对于所有学习者的可应用性,以便确保学习成绩的可比性并促进学习者的横向或纵向流动。⑾规定所有学校或非正规学习中心有效实施课程所需的必要设施。

《课程框架》认为对课程框架的有效实施须提供如下方面的支持:课程编制,教师职前和在职培训;教和学的教育技术;劳动实习的基础设施;制度的和组织的改革以及干预性设施。

印度的10年小学和初中为“10+2+3”统一学制中的普通教育阶段,这一阶段的课程又称作普通教育课程。全国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在1975年以文件形式公布了《10年学校课程框架》,将最初由教育委员会于1966年提出的有关全国普通教育课程的建议具体化。这一具有共同目标且包括自然科学、数学、劳动实习、社会科学、语言、艺术、卫生和体育等科目的10年普通教育课程框架,逐渐为印度各邦所接受。1977年人民党政府设立10年学校课程检查委员会,专事检查课程计划、教科书及其实施情况并提出新的课程内容,如一至五年级的科目为语言、数学、环境常识(社会常识、自然学习和卫生教育)、社会有益生产劳动、游戏和创造性活动(如音乐、舞蹈和绘画),各门科目的教学时数分配均为20%。全国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在1984年任命了一个工作小组来考虑重新编制全国性课程框架,并在1985年先后组织了由著名教育家、课程专家、学科专家、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师范教育工作者、立法工作者、议会议员、教师组织代表等参加的1次全国性研讨会和4次地区性研讨会,广泛讨论课程问题。新的《课程框架》正是在上述基础上予以制定并根据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的精神加以修订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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